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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主違反強積金條例被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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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僱主因違反《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第485章)(簡稱《條例》),今日(一月二十六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被罰款港幣10,200元。

  寶泰行投資有限公司經營之極能地帶(商業登記號碼:19100114)被控違反《條例》第7A(8) 條,控罪指被告公司於2003年9月至2004年1月,沒有依照指定限期內為1名僱員向註冊計劃的核准受託人作出強積金供款。被告公司承認五項控罪成立,第一項控罪被罰款港幣5,000元,第二至第五項控罪罰款港幣1,300元,合共被罰款港幣10,200元。

  另外,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今日於區域法院獲得判令,被告僱主被判須支付拖欠其三名員工逾港幣92,000元的強積金欠款。另外,積金局今天代十六名僱員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十名僱主追討逾港幣210,000元的強積金欠款。

  區域法院今日向一名僱主頒佈判令,與訟人精密科技(通訊)有限公司因拖欠其三名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被判須向積金局支付港幣92,252.30元。

  在今日審裁處的聆訊中,六名與訟人,包括佳品寶石首飾有限公司、精密科技(通訊)有限公司、城市管道工程(香港)有限公司、陳志明,何佳及蕭景照經營羊城茶廳、Lau Kai Chung trading as Andefit International 、萬順海運有限公司,均同意僱員申索的金額。

  審裁官下令各與訟人須向積金局支付港幣46,626.06元、45,049.64元、37,912.33元、27,367.98元、5,619.76元及4,042.33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另四名與訟人,包括Xenon Limited、永綸建築公司經營者蔡茂雄及方振興、世通工程有限公司及中國電子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均沒有出席今日的聆訊。在缺席聆訊下,審裁官判積金局申索得直,各與訟人須分別向積金局支付港幣23,025元、16,980.96元、6,700元及1,503.8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積金局在收到欠款後,會盡快把款項撥入僱員的強積金帳戶。區域法院及審裁官下令與訟人支付處理入稟個案的費用,分別為港幣930元(區域法院案件)、300元、200元、160元、160元、90元、190元、250元、110元、300元及70元(審裁處案件)。



2006年1月26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8時3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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