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名僱主被追討強積金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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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今日(一月二十五日)於區域法院獲得判令,被告僱主被判須支付拖欠其五十一名員工近港幣540,000元的強積金欠款。另外,積金局今天代兩名僱員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兩名僱主追討逾港幣12,000元的強積金欠款。

  區域法院今日向一名僱主頒佈判令,與訟人威卓(香港)有限公司經營同樂軒因拖欠其五十一名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被判須向積金局支付港幣538,009.02元。

  在今日審裁處的聆訊中,與訟人New Style Optical Limited同意僱員申索的金額。審裁官下令與訟人須向積金局支付港幣7,404.06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另一名與訟人,友潤有限公司經營輝叔海鮮火鍋酒家,沒有出席今日的聆訊。在缺席聆訊下,審裁官判積金局申索得直,與訟人須向積金局支付港幣5,252.87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積金局在收到欠款後,會盡快把款項撥入僱員的強積金帳戶。區域法院及審裁官下令與訟人支付處理入稟個案的費用,分別為港幣930元(區域法院案件)、270元及240元(審裁處案件)。



2006年1月25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8時2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