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址經營者違例被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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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女子今日(一月二十四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所經營的會址違反合格證明書的條件,觸犯《會社(房產安全)條例》,被判罰款四千五百元。

  案情透露,民政事務總署牌照事務處職員去年七月巡查筲箕灣東大街一所會址時,發現會址內的布置有別於核准圖則,而現場人數亦超過條件規定的上限。

  該會址經營者其後在警戒下,承認她是會所合格證明書的持有人,而事發當日會址人數超過合格證明書條件規定的上限,處所的布置亦在未獲書面准許的情況下更改。

  該會址經營者隨後被控違反合格證明書條件第3及第6條,觸犯《會社(房產安全)條例》第21(1)(a)條。

  民政事務總署發言人表示,政府會繼續加強執法行動,致力打擊違規經營的會址,以確保光顧這些會址顧客的安全。



2006年1月24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5時4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