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遊事務署回應大通旅運倒閉事件(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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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有傳媒查詢有關大通旅運倒閉事件,旅遊事務署發言人表示,旅行代理商註冊處(下稱「註冊處」)今日(一月二十三日)接獲香港旅遊業議會(下稱「議會」)有關大通旅運有限公司(大通旅運)(牌照號碼350272)倒閉的報告。註冊處在接獲報告後,即時作出了解。根據議會所提供的資料,事件中受影響旅客大約有二百多人。註冊處及議會現正就有關事件作出跟進,並對受影響的旅客提供協助。

  根據《旅行代理商條例》,受今次大通旅運倒閉影響的外遊旅客可於兩年內向旅遊業賠償基金(下稱「賠償基金」)申請最高相等於所付外遊費百分之九十的特惠賠償。外遊旅客是指已按一個全包價格向旅行代理商繳付費用,以獲取外遊旅行服務的人,而有關服務可由下列任何兩項或全部構成:
(一) 由香港前往外地的載運(陸運、海運或空運交通工具)服務安排;
(二) 在香港以外任何地方的住宿;
(三) 在香港以外任何地方的活動安排。

  受影響的外遊旅客可向賠償基金秘書處(即旅行代理商註冊處)尋求協助及提出特惠賠償申請。提出特惠賠償申請時,旅客須提供印有印花的付款收據正本,顯示已就有關外遊旅行服務繳交相等於已付外遊費百分之零點三的印花徵費。賠償基金秘書處地址: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183號合和中心4901室。查詢電話:3151 7945。

  香港現時已設有一套保障外遊旅客權益的制度。為了保障外遊旅客的權益,政府在一九九三年根據《旅行代理商條例》成立了旅遊業賠償基金,通過印花徵費的收入,賠償基金在旅行代理商倒閉時為受影響的外遊旅客提供最高相等於所付外遊費百分之九十的特惠賠償。根據該條例,旅行代理商須就每筆收到的外遊費繳付百分之零點三的印花徵費。旅客在提出特惠賠償申請時,須提供印有印花的付款收據正本,顯示已就有關外遊旅行服務繳交相等於已付外遊費百分之零點三的印花徵費。

  現時正值旅遊旺季,旅遊事務署再次提醒市民在選擇外遊服務時,須光顧持牌旅行代理商,並檢查旅行代理商已繳付百分之零點三的印花徵費,以及在付款收據正本上蓋有印花,以確保在旅行代理商倒閉時獲得旅遊業賠償基金的賠償。



2006年1月23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18時37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