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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工商及科技局局長曾俊華今日(一月二十日)出席多個商會聯合舉辦的午餐會後與新聞界代表的談話內容(中文部分):
我今日在午餐會內除了向與會人士報告關於MC6(世界貿易組織香港部長級會議)的成果外,亦同時提出打擊濫發電子訊息的詳細立法建議。這個名為《未經收訊人許可而發出的電子訊息條例草案》有五個主要範疇:
第一,我們建議只規管商業性質的電子訊息;至於由政府、政黨、宗教團體、慈善團體或個人所發出的非商業訊息,將不在規管範圍內。
第二,由於資訊及通訊科技發展迅速,我們建議《條例草案》採用科技中立的模式。一般而言,所有形式的電子通訊,包括電子郵件、傳真和預先錄製的話音訊息,將會受到規管。另一方面,為了顧及正常和合法的市場促銷活動,我們建議由專人致電客戶的話音或視像電話來電,應豁免規管。
第三,我們決定採用「選擇不接收」的機制。這建議可容許企業,尤其是中小型企業,推廣他們的產品,促進中小企的發展。另一方面,市民亦可以預先閱覽有關的宣傳資料,才決定是否繼續接收更多相關的訊息。
第四,我們建議設立「不收訊息名冊」,以支援「選擇不接收」的機制。電訊管理局局長會考慮那些電子地址適合設立這類名冊。例如,在現階段我們不會為電郵地址設立「不收訊息名冊」,因為該份名冊除了不可能減少濫發電郵外,更可能會為濫發電子訊息人士提供一份確實的電郵地址清單,幫助他們更加進一步濫發電郵,我們希望避免這情況出現。
第五,我們建議訂明《條例草案》適用於境外行為。這表示只要任何商業電子訊息有「香港聯繫」,即由香港發出或傳送到香港地址的電子訊息,都需要遵守《條例草案》的規定。這樣將有助促進香港和海外執法機關的合作,亦可向海外的濫發訊息者傳達明確信息,表明香港政府是不會容忍他們向本港的收訊人濫發訊息。
我們今日下午會公布這份公眾諮詢文件,歡迎各界人士發表意見。諮詢為期兩個月,直至二○○六年三月二十日。
記者:有關執法和罰則方面會如何處理?對於海外濫發的電郵,例如有些公司在內地或其他地方發出的訊息,將會如何執法,執法是否有困難?
工商及科技局局長:罰則方面很複雜,最高罰則十分高,亦可判處監禁,下午的記者會將公布詳情。規管海外發出的訊息十分困難,這亦是一個主要的難題,我們針對這方面亦考慮得很詳細。我們現時的建議是可以適用於境外的行為,訂明了這個安排後,我們下一步將會與區內擁有這類法例的國家一起合作,若發現某些訊息是由那個國家發出,我們便可與那個國家合作,作出適當的執法。若沒有這樣的安排,我們要向在其他國家犯法的人士執法是有困難的。
記者:專人致電現有客戶或潛在客戶,都可以豁免於條例的監管,這些客戶分類會否存在灰色地帶,某些商戶會用這個藉口…
工商及科技局局長:這要視乎法庭如何審判,若最終是具有商業意圖,而他們的做法亦證明了不是個人與個人的溝通,我相信法庭很容易察看得到的。
記者:會否存在灰色地帶,例如我認為你是一個潛在的客戶,便發放訊息給你,會否出現這情況?
工商及科技局局長:這要視乎法庭的觀點,我相信需要一段時間才能清�鄐U來。
記者:很多中小企也是透過傳統的方法傳真廣告,若現在限制發放這類訊息,令中小企失去唯一可作宣傳的空間,會否窒礙他們的發展?
工商及科技局局長:關於這方面我們也很小心處理,對中小企來說,他們亦有合法的途徑進行推廣,但若對方不願意接收他們的傳真,便當然不能再發放,但其他的方法,我們也會容許的。
記者:現時「不收訊息名冊」並不包括電郵,會否形成濫發電郵暫時不能遏止?
工商及科技局局長:我們現階段的「不收訊息名冊」並不包括電郵,原因是這做法並沒有效用,濫發電子訊息人士不會因為某名字登記在名冊中便不發訊給他,這情況是不會出現的。此外,這份名冊就像一個金礦,若濫發電子訊息人士收到這份名冊,他們知道所載列的地址均十分準確,這亦存在�茪@定的危險。
記者:條例現已制訂出來,但將來在舉証方面十分費時失事,要收集多張傳真,証明受到滋擾,…向法庭申索,這做法費時失事…
工商及科技局局長:現時也可以這樣做,要求傳銷商不要再向你發出傳真廣告。將來我們便擁有專門的法例,阻止這類行為,有一定的阻嚇作用。
記者:根據你剛才的解釋,有關濫發電郵,既然名單制止不到,法例又要規管,是否名存實亡?
工商及科技局局長:不會。名單只是一個方法,還有很多其他的方法,很多人已採用科技方法去解決,科技上的方法能阻止大部分的濫發電郵,相信要用一籃子的方法去處理。
(請同時參閱談話內容的英文部分)
完
2006年1月20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8時12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