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一題:資訊科技服務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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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一月十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單仲偕議員的提問和工商及科技局局長曾俊華的書面答覆:

問題 :

  政府部門在進行大型資訊科技項目前,為了確立項目的細節和可行性,會先委聘公司進行試驗計劃。有業內人士向本人反映,這些公司因進行試驗計劃而會十分瞭解政府部門的要求和被視為具備相關經驗,它們甚至可就項目應採用的科技向當局提出建議。因此,這些公司在競投有關的資訊科技項目時佔有優勢。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3年,當局每年接獲多少宗投訴,指某些投摽者因曾進行試驗計劃而佔有競爭優勢,以及當局處理這些投訴的程序和結果;

(二)過去3年,政府部門每年批出多少份曾進行試驗計劃的資訊科技服務合約,以及當中有多少份由曾進行有關試驗計劃的公司投得;及

(三)當局有何機制和措施,確保所有投標者有公平的機會投得資訊科技服務合約?

答覆:

主席女士:

(一)在過去3年中,我們只在2005年,接獲兩宗不具名的投訴,指某些投標者因為曾進行試驗計劃而佔有競爭優勢。

  根據既定程序,如收到這類投訴,負責有關採購的部門須以公正的態度盡快處理,並通知有關的投標委員會。一般來說,投訴人會在完成調查工作後的十天內接獲正式回覆。如部門未能在短時間內給予具體答覆,會向投訴人作出初步答覆。調查完成後,如有需要將會於適當的範籌內作出改善。

  前文所述的兩宗投訴,皆與同一採購項目有關。我們曾就投訴作出調查,調查結果顯示,採購是在公開及公平的情況下進行,曾參與試驗計劃的供應商,並沒有獲得任何競爭優勢。而事實上,合約並沒有批予曾參與試驗計劃的供應商。

(二)過去3年,我們只曾批出一份曾進行試驗計劃的資訊科技服務合約。該份合約並沒有批予曾進行有關試驗計劃的公司。

(三)為確保所有投標者獲得公平機會競投政府合約,包括資訊科技合約,負責有關採購的部門需要遵守以下指引:

- 招標文件內應提供所有需要的資料以便投標者擬備他們的投標書。

- 在制訂、採納及應用招標規格時,不應存心對國際貿易或對準投標者之間的競爭製造障礙,或造成該等效果。

- 招標規格應以常用及容易理解的詞彙寫出,並須側重闡述所需產品在功能及表現上的特點,而不是闡述某一款擬購貨品或設備的技術性資料,並應該避免在要求上作出過份規定。

- 提供相同的資料給所有有意投標者以便他們擬備投標書。

- 應小心考慮應否禁止曾為某項目擔當政府顧問或試驗計劃的承包商(有關公司)參與隨後與該顧問服務或試驗計劃有關的貨品及/或服務採購招標工作。如基於某些原因,而不認為需要禁止有關公司參與投標,採購部門應考慮有關公司的角色及建議,並檢討及確保招標文件是客觀及中肯的,同時,亦應確保所有給予有關公司及由該公司所提供的有關資料,均公平地提供予所有有意投標者。



2006年1月1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0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