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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今日(一月十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楊孝華議員的提問和經濟發展及勞工局局長葉澍�i的書面答覆:
問題:
本人近日接獲旅行代理商投訴,指有本港團體參加的外遊旅行團是由一間冒牌旅行代理商舉辦,而該旅行代理商發給有關團友的收據並沒有蓋上印花。他們一旦發生意外,將得不到旅遊業賠償基金及旅行團意外緊急援助基金計劃的保障,亦影響被冒充的旅行代理商的聲譽。關於無牌或冒牌經營的旅行代理商,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三年,當局有否發現有旅行代理商無牌經營或有外遊旅行團並非由持牌旅行代理商舉辦;
(二)有何措施加強打擊無牌或冒牌經營的旅行代理商,以及會否考慮設立舉報熱線電話;及
(三)如何確保消費者所參加的旅行團是經由持牌旅行代理商舉辦,以及會否加強宣傳外遊旅客須注意的事項?
答覆:
主席女士:
(一)過去三年,旅行代理商註冊處(註冊處)共接獲179宗懷疑無牌經營旅行代理商業務的舉報,其中149宗涉及外遊旅行代理商業務,其餘則涉及入境旅行代理商業務。
註冊處在接到舉報後會即時跟進,並在掌握初步證據後,將有關個案轉介警方調查。在179宗懷疑的個案中,有87宗個案因有初步證據而轉介警方調查。當中,警方共就七宗懷疑個案作出檢控,結果全部成功定罪;此外有30宗個案仍在調查中。
(二)及(三)根據旅行代理商條例第9(a)條的規定,任何人士不得在沒有牌照的情�G下經營旅行代理商業務。根據該條例第48(1)(a)條,任何人士違反上述規定,即屬違法。循公訴程序裁定罪名成立者,可被判罰款十萬元及監禁兩年;循簡易程序定罪者,則可被判罰款一萬元及監禁六個月。
為打擊無牌旅行代理商活動,註冊處聯同警方、入境處及香港旅遊業議會(議會)不時採取聯合巡查行動。我們在去年八月及九月期間共進行了四次巡查,但並無發現無牌旅行代理商。議會亦有經常檢查旅行代理商的宣傳廣告,留意是否有無牌經營旅行代理商的活動。
根據旅行代理商條例的附屬法例第14(c)條的規定,持牌的旅行代理商須在旅行社內展示其旅行代理商牌照讓消費者參考。此外,旅行代理商條例第47(1)條亦規定領有牌照的旅行代理商須在宣傳旅行服務的廣告上清楚列明其旅行代理商的牌照號碼。現時,公眾可從多個渠道向註冊處及議會舉報懷疑無牌經營的旅行代理商。市民除了可以親自向註冊處或議會查詢和舉報外,亦可以使用它們的熱線電話和電郵服務。有關持牌旅行代理商的資料,可在註冊處及議會的網頁內找到,方便市民查核有關的旅行代理商是否領有牌照。
註冊處及議會經常透過不同渠道,包括政府宣傳片、網頁及印刷品等,提醒市民外遊時應注意事項,例如所光顧旅行代理商是否持牌旅行社,在繳付外遊團團費時,檢查收據上有否已蓋上徵費印花,以確保受到「旅遊業賠償基金」的保障。兩個辦事處亦會向市民宣傳其熱線電話及電郵地址等。消費者委員會亦將外遊消費者所須注意資訊於其網頁及刊物發放。
完
2006年1月1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00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