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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高等法院暫委法官辛達誠擔任主席及以詹華達先生及許錫榮先生為成員的內幕交易審裁處(審裁處)已完成對在僑弼控股有限公司的內幕交易研訊中,被裁定為內幕交易人士所避免損失金額的聆訊。
該宗研訊依據二零零二年八月二十六日財政司司長發出的通知而進行。審裁處已完成研訊,並於二零零五年五月十一日向財政司司長呈交報告書。報告書指出四名涉案人士在事件中進行內幕交易活動。審裁處繼而在二零零五年十一月八日進行聆訊,以處理關於在內幕交易活動中所避免損失的金額、罰款、訟費申請,以及須作出的命令等事項。
聆訊結束後,審裁處對四名內幕交易人士黃榮華、洪少珊、王文富和黃婉雲作出以下命令:
黃榮華:
- 在由接獲審裁處所作命令的通知當日起計三年期內,未經原訟法庭許可,不得擔任上市公司的董事或清盤人、或擔任該等公司的財產或業務的接管人或經理人,或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間接關涉或參與該等公司的管理;
- 須向政府繳付從內幕交易中所避免損失的金額港幣1,754,541元;以及
- 須向政府繳付罰款港幣2,631,812元。
洪少珊:
- 在由接獲審裁處所作命令的通知當日起計三年期內,未經原訟法庭許可,不得擔任上市公司的董事或清盤人、或擔任該等公司的財產或業務的接管人或經理人,或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間接關涉或參與該等公司的管理;以及
- 須向政府繳付罰款港幣529,940元。
王文富:
- 在由接獲審裁處所作命令的通知當日起計三年期內,未經原訟法庭許可,不得擔任上市公司的董事或清盤人、或擔任該等公司的財產或業務的接管人或經理人,或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間接關涉或參與該等公司的管理;
- 須向政府繳付從內幕交易中所避免損失的金額港幣353,293元;以及
- 須向政府繳付罰款港幣529,940元。
黃婉雲:
- 在由接獲審裁處所作命令的通知當日起計三年期內,未經原訟法庭許可,不得擔任上市公司的董事或清盤人、或擔任該等公司的財產或業務的接管人或經理人,或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間接關涉或參與該等公司的管理;
- 須向政府繳付從內幕交易中所避免損失的金額港幣110,673元;以及
- 須向政府繳付罰款港幣2,219,940元。
黃榮華、洪少珊、王文富和黃婉雲須共同及各別向政府繳付港幣3,648,439元,作為研訊的訟費。
審裁處已把上述罰款和相應命令的報告呈交財政司司長及分發予各有關人士。
完
2006年1月1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2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