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2005年民航(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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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經濟發展及勞工局局長葉澍�i今日(一月十一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2005年民航(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時的發言全文:

主席女士:

  我動議修正《2005年民航(修訂)條例草案》第2條,修訂內容已載列於提交委員傳閱的文件內。

  根據現行的《民航條例》,機主須承擔嚴格法律責任,而「機主」的定義包括管理飛機的人。法案委員會認為,「管理飛機」一詞不夠明確。因此,我們建議修正草案第2(a)條,清楚說明「管理飛機的人」是飛機的「經營人」,即英文的「operator」,一般指航空公司。這項修訂對於解釋何謂「管理飛機」提供了清晰的界定。

  此外,條例草案規定,機主租出飛機,並且不負責管理飛機,就可以獲得豁免。委員會認為,該條文不夠清晰,個別租出飛機但仍負責飛機維修保養的機主可能得到豁免,這樣會削弱對公眾的保障。我們認同維修保養是確保飛機安全的重要條件,但除此之外,尚有其他國際認可的涉及飛機安全的技術要求,統稱為「適航性」。我們認為,適航性的概念更有代表性。因此,我們建議修正草案第2(b)條的豁免條件,清楚說明,只有當飛機承租人(即航空公司)已承擔確保飛機適航的責任時,作為出租人的機主才可以得到豁免。這項修正提供更清晰具體的豁免條件,方便業界遵從,亦充分保障第三者的權益。

  主席女士,有關的修訂建議反映了法案委員會的意見和建議,並獲得委員會和業界的支持。我希望委員通過有關的修正案。

完

2006年1月1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19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