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恢復二讀辯論《2005年民航(修訂)條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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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經濟發展及勞工局局長葉澍�i今日(一月十一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恢復二讀辯論《2005年民航(修訂)條例草案》時發言全文:

主席女士:

  首先我要多謝湯家驊議員代表法案委員會主席吳靄儀議員的發言,亦多謝黃定光議員和楊孝華議員的支持。

  航空公司慣常通過與融資機構的租賃安排購置飛機,融資機構在法律上是飛機的機主,但並不管理或控制飛機的運作。現行的《民航條例》規定,如飛機使第三者蒙受損失,機主無論是否負責管理飛機,都需要承擔嚴格法律責任。然而,在許多航空業發展較成熟的地方,不參與飛機經營管理的機主毋需承擔第三者責任。

  為符合國際慣例,條例草案建議,豁免不參與飛機管理的機主的嚴格法律責任。具體而言,如機主出租飛機多於14天,不提供機組人員,不負責管理該飛機,就可以獲得豁免。

  建議修訂將免除融資機構不必要的風險或法律責任,為本港的飛機融資業提供較佳的經營環境,這有助香港航空公司以較優惠的條件購置飛機,提升香港民航業的整體競爭力。法例修訂後,參與飛機管理的機主和航空公司將繼續承擔對第三者的法律責任,因此,公眾所享有的法律保障將不會受到影響。

  法案委員會對條例草案的政策目標表示支持。在審議草案過程中,委員會對具體條文進行了深入、認真的討論,特別就「飛機管理」的含義,如何進一步釐清豁免條件以確保對第三者的保障等問題,提出了很多寶貴的意見。因應委員會的關注,並經過廣泛徵詢航空業界和金融界的意見,我們建議改善條例草案的條文,使「飛機管理」的含義更為明確,並制訂更清晰的豁免條件。有關的修改得到委員會和業界的支持,我將會在稍後提出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主席女士,我要借今日的機會感謝法案委員會主席吳靄儀議員,以及委員陳鑑林議員、單仲偕議員、湯家驊議員、林健鋒議員和楊孝華議員為條例草案付出的時間和努力,亦非常感謝他們提出的寶貴意見。

  主席女士,條例草案有利於本港航空業的發展,亦有助鞏固香港的國際航空中心地位。我懇請議員通過條例草案。

完

2006年1月1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1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