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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經濟發展及勞工局局長葉澍�i今日(一月十一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王國興議員提出「全面檢討勞工法例」議案及李卓人議員、梁耀忠議員及鄭家富議員對該議案所作出的修正議案的發言全文:
主席女士:
我非常感謝王國興議員提出有關全面檢討勞工法例的動議,和李卓人議員、梁耀忠議員和鄭家富議員提出的修正案,以及各位議員剛才的發言。
本港現行的勞工法例內容相當完整,當中包括有關職業安全健康、僱員權益,及僱員補償各方面的條文,涵蓋範圍相當全面,並已為僱員提供適當的保障。儘管如此,政府一直因應社會不斷轉變的需要和經濟發展的步伐,不時檢討勞工法例,從而作出合適的修訂或引進新的條文,確保法例賦予僱員的保障能夠與時並進。
我感謝田北俊議員做了很多資料搜集的工夫,指出其實我們過往的勞工權益一直有所改進,當然我同意法例仍有不足之處,所以我們還需繼續不斷檢討。
在檢討法例的過程中,我們會充分考慮勞資雙方的處境,並兼顧兩者不同的需要,盡量在僱主及僱員的利益之間取得合理的平衡。各位議員今日下午剛剛通過了《2005年僱傭(提高第63C條所訂罪行的最高罰則)條例草案》,提高欠薪罪行的最高罰則,正是政府確保勞工法例與時並進的一個的例證。
本港現時的勞工法例大致上可分為三個範疇,它們分別為:
(一) 確保僱員得以在安全及健康的環境下工作的法例;
(二) 維護員工在受聘期間的基本權益及保障僱員在組織及參加職工會的權利的法例;以及
(三) 確保僱員因工受傷、死亡或患上職業病時獲得補償的法例。
職業安全健康法例
在職業安全健康法例方面,政府在一九九五年全面檢討了香港的工業安全政策,並提出多項改善措施,促進整體安全的表現。在過去十年,政府已逐步落實這些措施,並且在五個範疇的法例作出了重大的改善。它們分別為把職安健法例的涵蓋範圍擴展至非工業經營、強制從事危險行業或工序的人士接受安全訓練、加強對危險工作的規管、引進有關安全管理及自我規管的法例,以及加強職業健康的保障。
(一) 把職安健法例的涵蓋範圍擴展至非工業經營
在一九九七年之前,安全法例只適用於工業經營,包括工廠、建築地盤、貨物及貨櫃裝卸區和食肆,但隨�茠懋|的發展和需要,政府在該年把安全法例的涵蓋範圍擴展至各類經濟活動,包括非工業經營,使受保障的僱員人數由80萬人增加至300多萬人。把職安健法例的涵蓋範圍擴展至非工業經營大大加強了對本港勞動人口的職安健保障。
(二) 立法規定從事危險行業或工序的人士須接受強制性安全訓練
與此同時,為提高工人的安全意識,以便能從源頭防止工業意外的發生,我們自二○○一年起,規定建造業和貨櫃處理業的僱員須接受強制性安全訓練並在取得俗稱「平安咭」的證書後,方可從事相關的工作。此外,我們亦制定了規例,規定某類危險機械或設備的操作員須接受認可安全訓練。
(三) 立法加強對危險工作的規管
另一方面,為了加強對危險工作的規管,以便能更有效地保障工人在密閉空間的安全,我們自二○○○年起,要求密閉空間內的工作環境必須先由合資格人員進行評估,並只有核准工人才可入內工作。另外,因應分判制度所衍生的管理及責任問題,我們在二○○三年把總承建商的安全責任,擴展至其他承建商或次承建商,令他們共同承擔安全責任,以進一步改善建築地盤的整體工作安全表現。
(四) 引進有關安全管理及自我規管的法例
近年來,我們在制定新的職安健法例時,由採取傳統的規範方式,逐漸要求僱主及僱員實行自我規管,以減低工作危害。我們相信這是長遠提高職業安全健康水平的良策。為此,政府在一九九九年訂立法例,規定僱用50名或以上的工人的工廠、船廠和指定經營的東主及地盤承建商須實施安全管理制度。我們並在二○○四年把有關聘用註冊安全主任的要求由建築地盤和船廠擴展至貨櫃處理作業,更提高了安全主任註冊所需的資格和工作經驗要求,以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五) 立法加強職業健康的保障
隨�茠懋|進步和科技發展,社會人士對職業健康問題亦日漸重視。為保障長時間使用電腦顯示屏幕設備的僱員的安全及健康,我們自二○○三年起,規定工作地點的負責人須對工作間作出危險評估,並採取適當措施以減低風險。
另外,由於嚴重急性呼吸系統綜合症(「沙士」)和禽流感曾在本港爆發,對一些行業例如醫護及禽畜業的員工構成威脅,我們在去年在須予呈報的職業病名單中加入這兩種新疾病,以保障有關僱員。
其他勞工法例的檢討
除了職安健的法例外,政府當然亦就其他勞工法例不時作出檢討,確保它們可以切合勞資雙方的合理期望,以及配合社會的整體發展和需要。正如我早前提到剛獲通過的《2005年僱傭(提高第63C條所訂罪行的最高罰則)條例草案》,便正好體現我們維護僱員權益的決心。當局在極短時間內完成了諮詢、法律草擬和向立法會提交條例草案的工作,把《僱傭條例》相關條文下欠薪罪行的最高罰則,由現時罰款200,000元及監禁一年,提高至罰款350,000元及監禁三年。我們相信罰則會加�L阻嚇作用,有助打擊欠薪事件,保障僱員得到工資的權利。
僱傭條例
事實上,僱員工資的支付自一九六八年起便在《僱傭條例》下獲得保障,而提供有關的保障亦為當時制定此條例的主要目的。隨�茠懋|發展,《僱傭條例》的保障範圍亦相應擴大,現行的條例已加入了其他有關僱員福利的條文,例如有薪年假、法定假日、休息日、產假、病假、長期服務金、遣散費、年終酬金等等。條例亦為懷孕、正在放取產假和病假,和從事職工會活動的僱員提供職業保障。
配合香港的經濟發展,政府曾多次修訂《僱傭條例》下有關疾病津貼、生育保障、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等條文,以改善僱員的法定權益。例如,我們在一九九五年將因年老退休而領取長期服務金的合資格年資規定由10年減至5年,隨後我們亦分別將產假薪酬及疾病津貼額由僱員工資的三分之二增加至五分之四。我們在一九九七年更引入了僱傭保障條文,保障僱員免遭僱主不合理解僱,不合理更改合約條款,以及不會因為懷孕、病假、工傷、參與職工會活動和在有關勞工法例的訴訟中作供而遭僱主不合法解僱。
破產欠薪保障條例
除了《僱傭條例》外,《破產欠薪保障條例》是政府致力保障僱員權益的另一明證。破產欠薪保障基金於一九八五年成立,目的是向無力償債僱主的僱員發放特惠款項,以提供適時援助。我們在過往十年對該條例已作出了五次的修訂,以改善對僱員權益的保障。有關的修訂包括延長僱員提出申請特惠款項的期限由終止合約後四個月延長至六個月,及提高各項特惠款項的最高金額,當中包括提高欠薪、代通知金和遣散費的上限。
職工會條例
在僱員組織工會的保障方面,《職工會條例》為僱員提供了法律依據,給予職工會適當的保障及規管。隨�茪u會活動的發展,政府亦不時檢討條例下的各項條款,以符合大眾市民及工會人士對工會管理的期望。在過去對條例作出的修訂包括給予職工會會員在參予工會活動及管理時有更多的保障及權利,以及准許職工會在會員的同意下,使用職工會經費支付予區議會及立法會選舉有關的費用等。
僱員補償
在過去十年,政府就僱員的工傷及職業病的補償亦不斷進行檢討,並作出多方面的改善,當中包括把支付予受傷僱員在工傷病假期間的按期付款由正常工資的三分之二提高至五分之四,並取消受傷僱員須獲取三天以上病假才能領取按期付款及醫療費用的規定,使所有工傷僱員都因而受惠。此外,我們亦在二○○○年改善了死亡補償申索機制,縮短死亡個案的處理時間,並使死亡僱員的家庭成員不論受養程度均可獲全數支付死亡補償。
近年,我們亦兩度擴闊職業性失聰補償計劃的保障範圍,並增加補償項目及調高補償金額,更將職業性失聰補償管理局的工作擴展至復康方面。除了早前提及將「沙士」及「禽流感」列為須予呈報的職業病外,我們在去年也再度修訂《僱員補償條例》,把這兩種疾病增訂為可獲補償的職業病,以保障相關僱員的權益。
另一方面,為配合本港中醫藥及社會的發展,政府去年向本會提交條例草案,對有關的勞工法例作出修訂建議,使患病、因工受傷的僱員及肺塵埃沉�荅f患者可有權選擇向中醫求診,並在有關條例下承認註冊中醫所進行的醫治、身體檢查和所發出的證明書。有關草案現正由草案委員會審議。
結語
主席女士,剛才我說了很多有關在過去多年我們一直有修改勞工法例,加強對僱員權益的保障,反映出我們的勞工法例並不是停滯不前,而是與時並進,在職業安全健康、僱員權益和僱員補償等各方面,都因應社會經濟發展及僱傭關係的變化,有實質的改善,為僱員提供適當的保障。我們當然會繼續不時檢討現行的法例,以配合社會及經濟各方面的發展。
就李卓人議員、梁耀忠議員及鄭家富議員提出差不多二十項有關修改勞工法例的建議。我想指出任何的改變均需考慮及配合本港社會及經濟發展的步伐,同時在僱員的權益及僱主的負擔能力間取得合理平衡。議員提出的多項建議,我相信這些建議對社會是有正面、也有可能有反面的影響,需要經過廣泛諮詢,得到僱員和僱主的共識和支持,然後方可實施。正如曾鈺成議員剛才所說,今日並不是適合很深入探討剛才所說差不多二十項建議的優劣,若要討論的話,我相信要相當長的時間逐項討論。正如大家所說,我認為今日最重要的是,要全面檢討現行的勞工法例。事實上,大家亦清楚知道勞顧會(勞工顧問委員會)現正就大家所關心的最低工資及標準工時的建議進行深入探討研究。希望能就這深受社會各界關注的課題達成共識。與此同時,勞工處亦正積極跟進有關法院或勞資審裁處可作出強制復職或再次聘用的命令的規定,以進一步為遭不合理及不合法解僱的僱員提供保障。在集體談判方面,政府一直致力推廣自願而直接的勞資協商機制,並採取各項切合本地情況的措施,如在行業層面成立三方小組促進僱主和僱員或其所屬組織進行自願和直接協商。至於有關取消或降低連續受僱的「4-18」規定的建議,政府統計處現正再次進行非「4-18」僱員調查,收集有關課題的最新資料,例如非「4-18」僱員的特徵及僱主給予這些僱員福利的資料;待調查完成後我們會將課題提交勞顧會討論。我必須指出,現時所有僱員(包括非4-18僱員)已在《僱傭條例》下享有工資的支付、法定假日、防止歧視職工會及保障免遭不合理和不合法解僱等基本保障。此外,財經事務及庫務局亦正跟進�L積金管理局有關將房屋津貼包括在「有關入息」之內的修訂法例建議。以上的例子均顯示政府正從多方面探討如何改善勞工法例,加強對勞工的保障。
在檢討勞工法例以進一步改善對勞工的保障的過程中,我們一方面要使勞工權益能與時並進,以符合國際的大趨勢,但另一方面,我們要同時確保本港的僱傭條件在全球一體化的環境下,不會嚴重削弱香港的競爭力,我們必須保持良好的營商環境及融洽的勞資關係。任何的檢討均需循序漸進地進行。剛才很多議員指出,檢討方面也有輕重緩急。
最後,我想感謝王國興議員今日提出這個動議辯論,其實在今日提出這個動議辯論前,王國興議員曾經問我,會否檢討現行的勞工法例,我當時回答王議員,我們一定會這樣做,因為我們都明白,勞工法例並不是十全十美,我們必須不時作出檢討,確保我們有不足之處時,要作出修改,盡量改善我們勞工的權益,我在此多謝大家給予這麼多寶貴的意見,我們一定會研究。
完
2006年1月1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21時09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