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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今日(一月十一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單仲偕議員的提問和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馬時亨的答覆:
問題:
關於強制性公積金(簡稱強積金)的基金收費,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會不會考慮在《強積金投資基金披露守則》內公開由各強積金受託人管理而性質相近的基金的收費,以方便強積金計劃成員作出比較;
(二) 有沒有就強積金基金的成本結構,包括管理、行政及其他服務的成本等,與非強積金基金的相關範疇作比較;若有比較,結果是甚麼;及
(三) 會不會採取措施,鼓勵各強積金受託人調低他們的管理成本,以求降低收費;若會,詳情是甚麼;若不會,原因是甚麼?
回覆:
主席女士:
(一) 2004年6月,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簡稱積金局)發出《強積金投資基金披露守則》,以改善強積金基金收費資料的發放。
守則列出多項措施,並分階段推行。在2005年年底前,核准受託人已須使用標準收費表,以劃一形式披露基金收費。我們希望更佳的資料披露模式,有助強積金計劃成員作出更明智的投資決定。
在推行各項披露措施的同時,積金局亦正研究制定一個比較平台,讓強積金計劃成員有一個通用的工具,以便比較強積金基金的收費。
(二) 積金局已就強積金基金及非強積金基金的成本結構作概括比較,發現兩者基本上十分相似。積金局留意到,兩類基金通常都須向基金的營辦人(經理及/或受託人)及其他服務提供者如投資經理支付年費或月費,此外尚有多項小額收費,例如與保管人、核數師、基金成立事宜及法律服務有關的費用。所有基金亦會收取與買賣投資產品有關的交易費用。許多非強積金基金亦會收取首次認購費,但目前強積金基金一般會豁免或不收取此項費用。
(三) 香港的強積金計劃是以私人託管形式運作的退休保障計劃。所採納的模式,主要是倚靠市場力量來釐定強積金基金的費用。積金局實施《強積金投資基金披露守則》,旨在提高收費的透明度,使市場力量發揮更佳效用。政府和積金局將因應市場發展,繼續檢討有關披露的規定,讓強積金計劃成員在作出投資決定時,對收費有更佳認識。
完
2006年1月1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0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