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二十題:有薪產假
***********

  以下是今日(一月十一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馮檢基議員的提問和經濟發展及勞工局局長葉澍�i的書面答覆:

問題:

  關於生育和照顧子女方面的有薪假期,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鑑於自二○○三年四月起,英國的懷孕僱員不論已受僱於有關僱主多久,均可享有26星期的有薪產假,但本港的懷孕僱員卻須在緊接產假開始日期前已根據連續性合約受僱不少於40星期,才可享有10星期的有薪產假,當局有否評估本港在產假方面的勞工法例是否落後於其他的已發展經濟體系;若有,評估的結果,以及會否延長有薪產假;若沒有評估,原因為何;及;

(二)鑑於行政長官在去年十月的施政報告中提出,重視家庭是香港的核心價值觀念,並表示政府會積極營造一個對家庭友善的工作環境,當局會否在參照多個已發展國家的做法後,立法規定僱員享有有薪侍產假和親職假;若否,理據為何?

答覆:

主席女士:

(一)根據現行的《僱傭條例》,懷孕僱員只需在產假開始前按連續性合約受僱,便可享有連續10星期的產假。如僱員在分娩前後出現健康問題,僱主須額外給予她最多四星期的休假。如該僱員符合受僱期的規定,則同時可享有相等於其正常工資五分之四的產假薪酬。

  目前大部份亞洲國家為僱員提供的產假日數由60天至14個星期不等。有些地方的產假或比香港長,但其產假薪酬則比香港低(例如產假薪酬只是正常工資的六成),或者支付產假薪酬的責任並非全由僱主承擔。先進國家的情況也相若,以美國為例,懷孕僱員雖可享有12個星期產假,但此乃無薪產假。英國的分娩保障制度則比較獨特:雖然懷孕僱員最多可享有26個星期的法定產假薪酬,但其僱主可根據其國家保險的供款額,在下一次向稅局繳納稅項時,從中扣除九成以上已支付的法定產假薪酬款額。由此可見,不同地方有不同的制度和產假條文,故不宜將香港有關產假的法例與其他地方作直接比較。我們會繼續不時檢討有關產假的條文是否需要修改。

(二)現時並無有關侍產假的國際勞工標準。已引入侍產假的經濟體系所提供的有薪或無薪假期,通常介乎兩天至15天不等。至於親職假,則通常為一段緊接產假及侍產假之後相對較長的假期,以便讓身為父母的其中一方協助照顧其初生子女。不過,現時有提供侍產假或親職假的經濟體系比較少,可供參考的經驗亦相對有限。況且,香港的公司大多數為中小型企業,在人手調配方面的彈性比較低,立法引入侍產假或親職假會增加經營成本,運作上亦可能有困難。儘管如此,我們會留意這方面的發展,並在適當時候研究有關建議。

完

2006年1月1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0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