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名僱主違反強積金條例被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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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僱主因違反《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第485章)(簡稱《條例》),今日(一月十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被罰款港幣5,000元。
劉木華經營龍港運輸公司(商業登記號碼:21171616)被控違反《條例》第7條,控罪指被告沒有為其一名僱員按條例規定加入強積金計劃,被告承認控罪,被罰款港幣5,000元。
另外,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今日代兩名僱員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兩名僱主追討逾港幣48,000元的強積金欠款。
在今日的聆訊中,與訟人歐亞公證行有限公司同意僱員申索的金額。審裁官下令與訟人須向積金局支付港幣6,871.02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另一名與訟人,幸運茶餐廳經營者匯揚企業有限公司沒有出庭應訊。在缺席聆訊下,審裁官判積金局申索得直,與訟人須向積金局支付港幣41,501.6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積金局在收到欠款後,會盡快把款項撥入僱員的強積金帳戶。審裁官同時下令與訟人支付處理入稟個案的費用,各港幣160元。
此外,區域法院今日向一名僱主頒佈判令,與訟人幸運茶餐廳經營者匯揚企業有限公司因拖欠其3名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被判須向積金局支付港幣104,792.38元。
積金局在收到欠款後,會盡快把款項撥入僱員的強積金帳戶。區域法院同時下令與訟人支付港幣930元予積金局,作處理入稟個案的費用。
完
2006年1月10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8時09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