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兩名僱主拖欠僱員工資和假期被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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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泰管理有限公司和供應鏈及物流科技有限公司因違反《僱傭條例》支付工資及發放法定假日的規定,被勞工處檢控,今日(一月六日)在沙田裁判法院分別被判罰款一萬八千五百元及一萬五千元。
亞泰管理有限公司沒有按照《僱傭條例》規定,在工資期屆滿及僱傭合約終止後七天內支付工資予一名僱員,涉及款額約為八千六百元。該僱主亦沒有發放端午節的法定假日予該名僱員,因此被起訴。
供應鏈及物流科技有限公司則沒有在僱傭合約終止後七天內支付工資予一名僱員,涉及款額約為九千三百元。
《僱傭條例》第23及25條規定,僱主須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支付工資,但在任何情況下,不得遲於工資期屆滿或僱傭合約終止後七天內支付。任何僱主如故意及無合理辯解而違反上述規定,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二十萬元及監禁一年。
此外,根據《僱傭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所有僱員,不論服務年資長短,均可享有每年十二天的法定假日。如果僱主要求僱員在法定假日工作,須安排另定假日給僱員,而該另定假日須訂於緊接該法定假日前後六十天期間內。如另定假日是在法定假日前的六十天內,僱主須於該另定假日最少四十八小時前通知僱員;如另定假日是在法定假日後的六十天內,僱主須於該法定假日最少四十八小時前通知僱員。如雙方同意,僱主可在法定假日或另定假日的三十天前後的期間內安排代替假日給僱員。僱主如違反有關發放假期的規定,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五萬元。
完
2006年1月6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8時2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