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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輸往歐盟出口紡織品修訂簽證及管制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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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進出口(一般)規例(修訂附表4及5)令》今日(一月六日)刊登憲報,實施對香港輸往歐洲聯盟(歐盟)的紡織品經修訂的管制安排。

  有關法例由今年三月十五日起實施。所有輸往歐盟的紡織及成衣產品(包括轉口)的每批出口付運,必須領有供個別託運專用的出口簽證,或紡織商登記方案下填寫的紡織品出口通知書。所有輸往歐盟市場的裁剪及車縫成衣,亦須遵守生產通知書的規定。

  政府發言人表示:「鑑於歐盟和內地在二零零五年六月十一日簽訂諒解備忘錄,就內地輸往歐盟的紡織及成衣產品訂定數量限制,我們認為經修訂的管制安排可加強香港對輸往歐盟的紡織品的管制,以打擊可能出現的非法轉運活動,從而維護香港的合法貿易利益。」

  經修訂的管制安排與現行輸往美國巿場的出口紡織品安排類似,對於我們維持有效和可信的紡織品管制制度實有必要。

  發言人說:「工業貿易署已透過貿易通告和部門的入門網站,公布經修訂的管制安排。有關安排的詳情,可瀏覽工業貿易署網頁http://www.tid.gov.hk。」



2006年1月6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6時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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