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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訊管理局(電訊局)今日(一月六日)推出提供網際規約(IP)電話服務的新服務營辦商牌照,提供更多創新電訊服務,讓消費者受惠。
服務營辦商牌照屬於服務牌照,將在兩級(第一及第二類)規管制度下運作,以提供IP電話服務。
電訊局發言人表示:「固有營辦商已把握商機,在香港推出IP電話服務。發出新的服務營辦商牌照,為服務供應商提供在市場競爭的機會。這不單有利吸引創新服務的投資,也令消費者受惠。他們可以更低的價格,享有更多綜合話音服務、多媒體服務、應用及內容的創新服務選擇。」
發言人解釋:「為讓消費者分辨所獲提供的服務類別,第二類服務供應商必須使用『57』及『58』字頭的電話號碼。第一類服務與現有傳統電話服務共用相同號碼組,即使用『2』及『3』字頭。但只有第一類服務提供號碼可攜安排。」
發言人又稱:「此外,第二類服務供應商需要在所有促銷、推廣或宣傳的資料內列明所提供的服務是『第二類服務』。透過這些規定,消費者將能分辨兩類服務,從而選擇最切合需要的服務。」
發言人續解釋:「在考慮到IP電話服務的特色,以及需要保障消費者利益,若第一及第二類服務供應商向平安鐘用戶提供服務,必須提供後備電源。若無提供後備電源供應,服務供應商須在牆上的插座或客戶住所內安裝的任何設備貼上標籤,或採取合理措施,以提醒客戶有關服務並無後備電源。」
服務營辦商牌照由今天起接受申請。服務營辦商牌照的申請指引及申請表格已在電訊局網站(www.ofta.gov.hk)登載,以供感興趣人士申請服務營辦商牌照。
背景:
在二○○五年六月二十日,電訊局發出規管IP電話服務的局長聲明,並在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發出諮詢文件,建議設立IP電話服務營辦商新牌照及引入兩級(第一及第二類)規管制度,以提供IP電話服務。經研究所收到的意見書後,電訊局長今天發出聲明,總結其對服務營辦商發牌制度的意見。
總括而言,第一類服務具備傳統電話服務的所有屬性,並需要符合固定電訊網絡服務/固定傳送者牌照有關提供本地話音服務的發牌條件。第二類服務不完全具備傳統電話服務的所有屬性,並只會受最起碼的發牌條件限制,旨在保障消費者利益及維護競爭。
若提供第一及第二類服務,服務營辦商牌照持有人需要就接駁問題與固定網絡營辦商達成商業協議,以便透過其他固定網絡營辦商的網絡傳送IP電話服務。
正如其他服務牌照,服務營辦商牌照有效期為一年,並可每年續牌。
完
2006年1月6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4時0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