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男子因行使虛假文件被判入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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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五十四歲男子因行使虛假文件及作欺詐或罔顧實情之失實陳述的罪名,今日(一月五日)在區域法院被判入獄兩年。
案情透露,被告在九十年代初自稱是一家證券公司的董事長,誘使兩名分別五十及五十四歲的男子在該證券公司開設投資戶口,他們並授權被告代表二人買賣股票。
至一九九六年中,他們發現戶口內的股票遭被告挪用,被告其後承認在一九九四至一九九六年期間,在受害人不知情及未經同意下將兩人的股票出售,合共損失五千二百萬元。
被告其後未能按承諾將款額歸還兩名受害人,他們遂於二○○一年十二月向警方報案。警方在二○○五年七月將被告拘捕,並落案控告他兩項行使虛假文件及兩項作欺詐或罔顧實情之失實陳述的罪名。被告承認控罪,今日被判入獄。
警察公共關係科新聞公布第八號
完
2006年1月5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9時49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