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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僱主違反強積金條例被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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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僱主因違反《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第485章)(簡稱《條例》),今日(一月五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被罰款港幣5,000元。

  大新科技有限公司(商業登記號碼:31685205)被控違反《條例》第7A(8)條,控罪指被告公司於二○○五年一月,沒有依照指定限期內為1名僱員向註冊計劃的核准受託人作出強積金供款。被告公司被裁定一項控罪,被罰款港幣5,000元。

  另外,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今日代10名僱員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6名僱主追討港幣120,000餘元的強積金欠款。

  在今日的聆訊中,與訟人萬順運輸有限公司同意僱員申索的金額。審裁官下令與訟人須向積金局支付港幣27,007.45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另外5名與訟人,包括鋒溢(香港)有限公司、肥人褲專賣店有限公司、樂滿意建築工程有限公司、經營日昇旅遊公司的楊嘉麗及經營達成汽車電器冷氣工程的佘連就,均沒有出庭應訊。在缺席聆訊下,審裁官判積金局申索得直,各與訟人須分別向積金局支付港幣41,790.00元、22,750.38元、10,206.00元、9,409.92元及9,452.50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積金局在收到欠款後,會盡快把款項撥入僱員的強積金帳戶。審裁官同時下令與訟人支付處理入稟個案的費用,分別為港幣120元、350元、250元、220元、260元及150元。



2006年1月5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8時0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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