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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判商因沒發放假期予僱員而被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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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惠康清潔滅蟲有限公司因違反《僱傭條例》發放法定假日及休息日的規定,被勞工處檢控,今日(一月五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判罰款二萬八千元。

  該公司為政府外判清潔承辦商。勞工督察於去年八月進行巡查時,發現有關僱主沒有發放休息日及兩個法定假日(端午節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紀念日)予兩名僱員。

  根據《僱傭條例》,所有僱員,不論服務年資長短,均可享有每年十二天的法定假日。

  《僱傭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如果僱主要求僱員在法定假日工作,須安排另定假日給僱員,而該另定假日須訂於緊接該法定假日前後六十天期間內。

  如另定假日是在法定假日前的六十天內,僱主須於該另定假日最少四十八小時前通知僱員;如另定假日是在法定假日後的六十天內,僱主須於該法定假日最少四十八小時前通知僱員。

  如雙方同意,僱主可在法定假日或另定假日的三十天前後的期間內安排代替假日給僱員。

  此外,《僱傭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的僱員,每七天便可享有不少於一天的休息日。僱員除根據第三十九條有權享有法定假日、另定假日或代替假日外,尚有權享有休息日。「休息日」的定義是在連續不少過二十四小時內,僱員有權不為僱主工作。

  僱主如違反上述規定,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五萬元。



2006年1月5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7時5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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