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名僱主違反強積金條例被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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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名僱主因違反強積金條例,今日(一月三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共被罰款港幣100,000元。另外,一名遭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入稟的僱主,今日被區域法院裁定須向共七名僱員支付拖欠為數港幣150,000餘元的強積金供款。

  首宗案件,通力科訊有限公司被控沒有為一名僱員加入強積金計劃,被告承認控罪,被罰款港幣10,000元。

  第二宗案件,經營聯邦工程公司的李少文被控在2004年4月至2005年1月期間,未有依期為一名僱員向受託人作強積金供款。被告承認十項控罪,第一項控罪罰款港幣6,000元,其餘九項控罪各罰款港幣2,500元,合共被罰款港幣28,500元。

  第三宗案件,定基工程有限公司被控在2004年2月至11月期間,未有依期為一名僱員向受託人作強積金供款。被告承認十項控罪,第一項控罪罰款港幣6,000元,其餘九項控罪各罰款港幣2,500元,合共被罰款港幣28,500元。

  第四宗案件,霸寶投資有限公司被控在2004年8月至12月期間,未有依期為三名僱員向受託人作強積金供款。被告承認十一項控罪,第一項控罪罰款港幣8,000元,其餘十項控罪各罰款港幣2,500元,合共被罰款港幣33,000元。

  另外,區域法院今日向一名僱主頒布判令,與訟人定邦工程企業有限公司因拖欠其七名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被判須向積金局支付港幣151,506.34元。

  積金局在收到欠款後,會盡快把款項撥入僱員的強積金帳戶。區域法院同時下令與訟人支付港幣930元予積金局,作處理入稟個案的費用。



2006年1月3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8時1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