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主因阻礙勞工督察執行職務而被判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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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順榮肉�^的僱主江應良因阻礙一名勞工督察執行職務,以及沒有在其僱員的工作地方備存僱員紀錄,被勞工處檢控,今日(十二月二十九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判罰款五千元。

  勞工處發言人提醒僱主,勞工督察獲授權進入工作地點,查閱由僱主保存的僱員紀錄及該些僱員的身份證明文件。

  根據《入境條例》第十七條M(3)的規定,任何人妨礙根據該條文執行公務的公職人員,均可被判罰款五萬元及監禁六個月。

  此外,根據《入境條例》第十七條K(1)及第十七條M(1)(a)的規定,任何僱主如沒有在每名僱員的工作地方備存僱員紀錄,可被判罰款五萬元。

  發言人說:「勞工督察須經常巡查各機構,執行勞工法例及《入境條例》賦予的職務。勞工處十分關注機構負責人是否嚴格遵守這些條文,並會對違例人士作出檢控。」

  「我們呼籲機構負責人在勞工督察執行職務時,與勞工督察充份合作,並為每名僱員在其工作地方妥善備存僱員紀錄。」

完

2005年12月29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7時5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