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九題:地區團體租用社區會堂和社區中心場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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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十二月二十一日)立法會會議上李國英議員的提問及民政事務局局長何志平的書面答覆:

問題:

  關於地區團體租用民政事務總署轄下社區會堂和社區中心內的場地以舉辦社區活動,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過去三年,當局每年接獲多少宗投訴,指有人為增加成功機會,以不同團體的名義申請租用場地;當局如何跟進這些投訴;

(二) 有何措施遏止這做法,以確保各地區團體有均等機會租用這些場地;及

(三) 有何措施防止租用人使用這些場地作牟利活動 ?

答覆:

主席女士﹕

(一) 在過去三年,各區民政處一共接到三宗口頭投訴(二○○四年兩宗、二○○五年一宗),指稱有團體以不同名義申請租用場地,以增加申請成功的機會。在調查這些投訴個案時,民政處首先與投訴人、被投訴人接觸,了解投訴個案的詳情,加以分析後,再視乎情況而決定如何進一步跟進,例如向雙方解釋有關的情況,以期達致一個彼此接受的方案。此外,民政處也因應情況檢討租用細則,有需要時會在有關的社區會堂/社區中心管理委員會會議上予以討論,適當地跟進有關的投訴。

(二) 社區會堂/社區中心的租用規則,是由區內的社區會堂/社區中心管理委員會因應地區情況,與民政事務處共同制定的。由於大部分管理委員會的成員包括各界人士,如區議員、地區人士、區內互助委員會主席、區內學校代表、政府部門(例如社會福利署、警務處、康樂及文化事務署)代表,因此,社區會堂/社區中心的租用規則可以照顧區內各方的整體需要,並能確保租用程序公開和具透明度。

(三) 擬在社區會堂/社區中心舉辦活動的團體,必須根據既定的條件提交申請。如要豁免場地費用,更須在申請租用場地時提交活動的收支預算以及有關的證明文件(例如該團體的註冊資料),以支持其豁免費用的申請。民政處職員會審核申請文件,以確保租用人不會在獲豁免場地費用的情況下舉辦牟利活動。民政處職員更會不定時進行實地巡查和抽查文件,以核實團體所舉辦的活動。如發現事實與所提交的資料不符,便會按既定的方式處理,包括發信要求有關團體解釋,並對沒有合理解釋和屢次違規的團體採取懲罰措施,例如在一段時間內暫停接納其租用申請,或追收其獲豁免的場地費用。



2005年12月2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0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