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修訂法例以改善法律援助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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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今日(十二月十六日)在憲報刊登兩條規例以修訂法例,改善法律援助制度,和令市民更容易獲得法律援助。

    政府發言人說:「《2005年法律援助(評定資源及分擔費用)(修訂)規例》容許法律援助署(法援署)在評定法律援助申請人的可動用經濟資源時,可扣減或無須理會其收入及資產內更多的項目,以放寬評定法律援助申請人經濟資格的準則。此舉能使更多人在經濟上符合資格獲得法律援助。」

    在計算法律援助申請人的可動用收入及資產時,可被扣減或無須理會的項目將擴大以包括:(i)贍養費;(ii)申請人於工作期間為照顧其所有受養人而支付的款項,不論他是否離家,受養人是否與他同住,也不論他是自僱或是受僱人士;及(iii)申請人因法律援助索償所涉的傷害而收取及用作支付醫療需要的保險賠款。

    根據以往經驗,建議措施會因應預計合資格的法律援助申請人有所上升而令法援署大概每年須多付859萬的額外經常性費用。

    根據同一修訂規例,法律援助輔助計劃下適用於獲勝訴的受助人的分擔費用比率,將由所得賠償的12%下調至10%,即獲勝訴的受助人可保存所獲的賠償中的多兩個百分點。

    至於《法律援助(財產押記)(息率)規例》,發言人解釋,現時法律援助受助人有責任分擔其獲受助的法律程序的費用。法援署署長有權就任何受助人須繳付的數額,在從法律程序中為受助人收回的財產上作第一押記。如法援署署長同意押後執行第一押記,受助人須繳付利息。有關息率現固定為每年10%。

    他說:「鑑於現行巿場息率為7.75%,採用每年10%的固定息率對受助人或許不公。政府因此建議採用一種計算方法以令有關息率較最優惠貸款利率為低,並更緊密的限隨巿場走勢。此改善措施將進一步惠及法律援助受助人。」

    有關的兩條附屬法例將於十二月二十一日提交立法會。當局已發出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

    上述的改善建議經對評定法律援助申請人的經濟資格準則全面檢討,及諮詢法律援助服務局、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和法律專業團體後作出。



2005年12月16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2時4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