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五題:法定規管組織高級職員離職後從事外間工作的規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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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二月十四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鄺志堅議員的提問及民政事務局局長何志平的答覆:

問題:

  近日有金融管理局前任高級職員在離職半年後,加入私人銀行工作。關於法定監管機構前任高級職員在離職後從事外間工作,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按機構劃分,現時在薪酬待遇方面等同首長級公務員的法定監管機構高級職員的職位和數目;

(二) 各法定監管機構有沒有對第(一)項所述的高級職員在停止職務後從事外間工作作出規管;若有,詳情是甚麼,以及是否與政府現時對首長級公務員的同類規管設有相同規定;若沒有規管或規定不同,原因是甚麼;及

(三) 鑒於政府打算在明年一月一日起實施關於規管首長級公務員在停止政府職務後從事外間工作的修訂政策及安排,這些政策及安排的適用範圍會否擴展至上述監管機構的高級職員;若否,原因是甚麼,以及政府會否考慮擴展該適用範圍?

答覆:

主席女士:

(一) 現時在「公營架構諮詢及法定組織」名單中,有四十六個法定規管組織,當中包括:

- 二十八個規管委員會,負責規管本港個別工業或行業;
- 十三個註冊委員會,負責批准新成員註冊加入有關專業或行業,藉以規管該專業或行業;
- 三個牌照委員會,負責規管有關處所或設備作指定用途的發牌事宜;以及
- 兩個監察委員會,負責監管特定的活動。

  在這四十六個法定規管組織當中,有兩個組織有聘請薪酬待遇相當於首長級公務員的高級職員,這些機構包括:

- 地產代理監管局;及
- 香港會計師公會。

  另外兩個規管組織有聘請職責範圍相當於公務員首長級的高級職員,這些機構包括:
-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及
-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

  上述四個規管組織的主要管理階層的職位和數目載於附件一。

  由於金融管理局(金管局)本身不是一個法定組織,財政司司長是根據《外匯基金條例》委任金融管理專員,協助財政司司長執行其根據該條例獲授予的職能,故此該局不在「公營架構諮詢及法定組織」名單內。雖然如此,金管局四個最高階層的職位名稱和員工數目載於附件二。

(二) 除香港會計師公會之外,其餘三個規管組織(即地產代理監管局、積金局及證監會)以及金管局均有規管其主要管理階層人員離職後從事外間工作,但規定有別於政府現時對規管首長級公務員的安排。有關規定的詳情以及三個規管組織設立與政府不同的規定的原因,載於附件三。金管局方面的資料,則載於附件四。

  總括而言,三個規管組織設立有別於政府的規定的原因包括:

- 法例賦予有關機構權力自行決定其僱員的薪酬、津貼以及其他僱用條款及條件(如地產代理監管局);及

- 有關機構屬獨立法定機構。

  金管局設立與政府不同的規定,是由於其僱員的僱用條款與條件跟公務員體系不同。

  香港會計師公會(會計師公會)沒有就首長級人員離職後從事外間工作作出規管。會計師公會指出該會是根據專業會計師條例下成立的獨立法定機構,而專業會計師條例第18(1)(b)條賦予香港會計師公會理事會權力自行決定其僱員的僱用條款及條件。

(三) 政府不會硬性規定所有法定規管組織必須採用明年一月一日起實施的規管首長級公務員在停止政府職務後從事外間工作的修訂安排。目前四十六個法定規管組織之中,只有四個有僱用與首長級人員相若的高層人員。負責這四個法定規管組織的政策局,可因應有關法定規管組織的職能,檢討是否有需要參照政府規管首長級公務員離職後從事外間工作的修訂安排,並在有關法例容許下,要求有關組織檢討現時規管首長級人員離職的安排。

  多謝主席女士。



2005年12月14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3時2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