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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環境運輸及工務局局長廖秀冬博士今日(十二月十四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何俊仁議員的提問所作的口頭答覆:
問題:
一名男子於去年七月在青嶼幹線某路段以時速97公里駕駛車輛,車速超過有關路段的每小時80公里速度限制,因而被檢控和定罪。他隨後提出上訴。高等法院法官於去年九月裁定上訴人得直,原因是有關路段的每小時80公里車速限制因當局未有依法在憲報刊登公告而屬無效,有關的車速限制交通標誌因此對上訴人構成誤導。律政司其後沒有就這項裁決提出上訴,而當局仍未就有關路段的車速限制在憲報刊登公告。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當局在決定不上訴後,為甚麼沒有隨即就有關的車速限制在憲報刊登公告;
(二) 自去年九月以來,警方有沒有以駕駛者的車速超過有關路段的車速限制為由,對他們提出檢控;若有,檢控的數字,以及根據甚麼車速限制提出檢控;及
(三) 鑑於當局沒有就有關的車速限制在憲報刊登公告,警方執法時所持的法理依據是甚麼?
答覆:
主席女士:
《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第40條規定車輛在任何道路上行駛的最高速度限制每小時50公里,運輸署署長可藉憲報的公告更改道路的速度限制。
二○○四年七月,一名男子在青嶼幹線某路段以時速97公里駕駛車輛,車速超過有關路段每小時80公里速度限制,因而被檢控和定罪。他隨後提出上訴。法院於二○○四年九月裁定上訴人得直。我們在決定不上訴後,沒有隨即就有關的速度限制在憲報刊登公告,是因為我們當時認為,青嶼幹線屬青馬管制區範圍,應受《青馬管制區條例》(第498章)規管,而根據該條例,管制區內的速度限制無須刊憲。
但是,在有關個案後,我們進行了一次全面檢討,考慮《道路交通條例》的條文應用於青馬管制區及各隧道管制區的有關問題。檢討的結論是《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內有關超速的條文亦應適用於青馬管制區。因此,無論超速的司機是根據《道路交通條例》還是《青馬管制區(一般)規例》(第498B章)被檢控,政府都有需要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除了每小時50公里的速度限制外,其他速度限制須予�偏芊C我們已將有關公告刊憲。
由二○○四年九月至我們將速度限制刊憲期間,警方沒有以駕駛者的車速超過有關路段的速度限制為理由,對他們提出檢控。
完
2005年12月14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44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