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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第八題:資訊科技項目標書的評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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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十二月十四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單仲諧議員的提問和工商及科技局局長曾俊華的書面答覆:
 
問題:

  關於政府甄選承辦商進行資訊科技項目,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過去三年,每年批出多少份資訊科技項目合約;其中有多少份由完全符合有關招標文件所訂技術規格的標書中投標價最低的承辦商投得;及

(二) 鑒於採用較先進的技術對資訊科技項目會帶來更多好處(如可供使用的年期較長、日後改良的空間較大等),當局在評審標書時,如何評估及比較以下兩類標書的成本效益:所用技術相對先進但投標價較高的標書,以及所用技術相對落後但投標價較低的標書?

答覆:

主席女士:

  按照《物料供應及採購規例》的規定,決策局和部門一般應把合約批予完全符合招標規定而投標價又是最低的投標者。該些招標規定可以同時涵蓋技術規格和非技術規格。對於質素屬於很重要考慮因素的投標,決策局和部門可以在評審標書程序中採用計分制度,把價錢和質素一併列入考慮範圍。所有由政府批出的資訊科技項目合約,都應完全符合有關招標文件所訂的招標規定。

(一) 政府在二零零三、二零零四和二零零五年分別批出了287、179和163份資訊科技項目合約。由於招標規定可以同時涵蓋技術規格和非技術規格,我們現時手頭上的資料,並沒有涉及既符合技術規格而投標價又最低的標書的統計數字。

(二) 在評審資訊科技項目的標書時,決策局和部門會評估承擔有關項目的總體成本,包括一次過開支以及支援和維修方面的經常費用等。在評估過程中,也會考慮先進科技所帶來的好處。擬採購的決策局和部門如認為技術或非技術質素屬於標書建議項目的重要考慮因素,也可訂出計分制度,作為評審的部分準則。一般原則是:決策局和部門應根據標書的投標價和其他經批准適用於有關招標的計分準則來考慮承擔的總體成本,從而選出可予接納的最低投標。



2005年12月14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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