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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五題:公眾諮詢及民意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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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十二月七)在立法會會議上馮檢基議員的提問和民政事務局局長何志平的答覆:

問題:

  關於公眾諮詢及民意調查,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各政策局及部門有否統一指引及標準,訂明須在甚麼情況下進行公眾諮詢及民意調查,以及確保這些諮詢和調查的過程和結論的獨立和公正性;若有,詳情是甚麼;若否,原因是甚麼,以及有何機制確保它們所擬訂的問卷內容不偏不倚及沒有引導性;

(二)在甚麼情況下會考慮委託非政府機構進行民意調查;當局與該等機構就有關民意調查的整體工作如何分工,包括問卷內容是否由該等機構設計,以及調查結論是否由它們獨立撰寫;若然,當局如何確保有關機構不會因爭取政府在日後委託它們進行民意調查,而在設計問卷時偏重政府意向,或在撰寫調查結論時傾向政府意願;若否,當局如何確保調查的獨立和公正性;及

(三)當局在日後公布由政府親自或委託非政府機構進行的民意調查結果時,會否確保不會選擇性發放對當局有利的部分,以及同時一併公布調查的所有相關資料,包括研究方法、受委託機構名稱、問卷全文及設計者、調查日期、抽樣方法、樣本數目、回應比率和誤差範圍等,以便公眾監察;若否,原因是甚麼?

答覆:

主席女士:

  政府的施政方針是確保施政公開、透明,並對市民負責,務求在制訂公共政策及措施時,及時和準確地掌握社情民意,充分考慮香港市民的意見,並且有效地回應市民的訴求。至於在甚麼時候和用甚麼方式就某項公共政策或計劃諮詢市民,是由個別的政策局和部門決定。

  根據政府現行就公眾諮詢的內部指引,各政策局和部門進行公眾諮詢時,應依據一系列的原則,主要的原則如下:

(a)應盡早就有關事項諮詢市民,好讓他們有足夠時間表達意見;

(b)應清楚列明諮詢的目的、可供選擇的各個方案,以及政府屬意的方案(如有的話);

(c)視乎諮詢事項的性質,諮詢的範圍和對象應盡量廣泛。此外,還應盡量確保那些直接受所提建議影響的人士有機會表達意見;

(d)應向市民提供有關諮詢事項的詳盡資料,包括與所提建議有關的背景資料,以及擬定建議時所考慮的各項因素;

(e)應讓市民及關注團體有充分時間研究諮詢文件及提交意見;

(f)應就諮詢工作進行適當的宣傳,包括諮詢的範圍,以及提交意見的最後日期等;以及

(g)應向市民交待諮詢工作的結果。若不能全面採納某些意見,應清楚說明理由。

  各政策局和部門可因應有關事項的性質而採用不同的方法,以蒐集市民的意見,而民意調查是其中一種方法。

  一般來說,各政策局和部門可進行民意調查,以確定市民對具爭議的事項的意見,得知他們對現行及擬推行的政策或工作的反應,以及探悉市民對一些存在已久的問題的看法有否改變。民意調查如適當地進行,所得結果有助有效反映公眾對某些問題的意見。

  現時,政府在委託獨立機構進行民意調查時,一般會採納一系列措施,以確保調查的獨立和公正性。主要的措施如下:

(a)透過投標方式,甄選合適的機構進行調查。在進行投標前,有關的政策局或部門會先撰寫一份計劃說明書,詳列該項意見調查的背景資料,以及對承辦機構的專業要求和服務範圍,有關甄選承辦機構的準則亦會詳列在計劃說明書內。如有需要,有關的局或部門亦會就計劃說明書的內容諮詢其他政府機構、或有關團體或諮詢委員會;

(b)政策局或部門會邀請承辦機構投標及遞交建議書;

(c)政策局或部門會成立一個評審小組,就服務範圍及要求,甄選合適的承辦機構進行意見調查;及

(d)經甄選而受委託的承辦機構,須遵從既定的專業標準。這些標準包括設計問卷時確保問題清晰而不帶引導成份,及由有經驗的訪問員進行訪問。

  問卷設計為整體工序的一個重要部份。視乎調查的性質,部份問卷是由有關的政策局或部門自行制訂,但亦有由承辦機構負責設計或給予專業意見,經試查及諮詢有關的政策局或部門,或有關團體或諮詢委員會後才作定稿。

  承辦機構須依據遞交的建議書,以獨立及專業的方式去完成各項工序。過程中如有需要亦會徵詢政策局或部門。政府的角色主要是監察承辦機構工序的質素及進度,以確保整個調查工作在不受任何干預的情況下順利完成。

  各政策局或部門在決定是否發放民意調查結果時,會先考慮有關調查的目的和內容。若調查只供內部參考,或涉及一些例如市場敏感的資料,我們一貫的做法,是不會公開這些調查的結果或資料。否則,政府會在發放調查結果時,盡量一併公布所有與調查相關的資料,例如研究方法、委託機構的名字、問卷全文及設計、調查日期、抽樣方法、樣本數目、回應比率和誤差範圍等。

  多謝主席。



2005年12月7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5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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