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名僱主違反強積金條例被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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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名僱主因違反強積金條例,今日(十二月六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共被罰款港幣46,500元。

  首宗案件,金獅馬製衣有限公司被控在2003年4月至6月期間,未有依期為一名僱員向受託人供款。被告承認3項控罪,第1項控罪罰款港幣8,000元,其餘兩項控罪各罰款港幣2,500元,合共被罰款港幣13,000元。

  第2宗案件,全接觸有限公司被控在2002年8月至12月,及2003年4月至8月期間,從一名僱員的薪金中扣除強積金供款後,未有依期向受託人供款。被告承認10項控罪,第1項控罪罰款港幣6,000元,其餘9項控罪各罰款港幣1,500元,合共被罰款港幣19,500元。

  第3宗案件,華生建築打椿有限公司被控在2004年11月至2005年3月期間,未有依期為一名僱員向受託人作強積金供款。被告承認5項控罪,第1項控罪罰款港幣4,000元,其餘4項控罪各罰款港幣1,500元,合共被罰款港幣10,000元。

  第4宗案件,林照賢經營林照賢律師行被控沒有為1名僱員加入強積金計劃,被告承認控罪,被罰款港幣4,000元。

  另外,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今日代五名僱員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兩名僱主追討約港幣24,000元的強積金欠款。

  在今日的聆訊中,兩名與訟人包括永達繩墨工程公司經營者區采和及天虹建築工程有限公司,均同意僱員申索的金額。審裁官下令與訟人須分別向積金局支付港幣13,176.82元及11,429.26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積金局在收到欠款後,會盡快把款項撥入僱員的強積金帳戶。審裁官同時下令與訟人支付處理入稟個案的費用,分別為港幣190元及80元。



2005年12月6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8時3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