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名僱主違反強積金條例被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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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名僱主因違反強積金條例,今日(十二月五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共被罰款港幣112,300元。

  首宗案件,紀律警嚏]香港)有限公司被控在2005年2月至3月期間,從一名僱員的薪金中扣除強積金供款後,未有依期向受託人供款。被告承認兩項控罪,第一項控罪罰款港幣5,000元,另外一項控罪罰款港幣2,000元,合共被罰款港幣7,000元。

  第二宗案件,太平洋長途電話有限公司被控在2004年9月至12月期間,從一名僱員的薪金中扣除強積金供款後,未有依期向受託人供款。被告承認四項控罪,第一項控罪罰款港幣4,000元,其餘三項控罪各罰款港幣1,500元,合共被罰款港幣8,500元。

  第三宗案件,超群搬運有限公司被控在2004年1月至12月期間,從一名僱員的薪金中扣除強積金供款後,未有依期向受託人供款。被告承認十二項控罪,第一項控罪罰款港幣8,000元,其餘十一項控罪各罰款港幣2,000元,合共被罰款港幣30,000元。

  第四宗案件,駿毅投資有限公司被控在2005年4月至7月期間,從一名僱員的薪金中扣除強積金供款後,未有依期向受託人供款。被告承認四項控罪,第一項控罪罰款港幣5,000元,其餘三項控罪各罰款港幣2,000元,合共被罰款港幣11,000元。

  第五宗案件,安鷹物業管理保安服務有限公司被控在2005年4月至6月期間,從一名僱員的薪金中扣除強積金供款後,未有依期向受託人供款。被告承認三項控罪,第一項控罪罰款港幣4,000元,其餘兩項控罪各罰款港幣1,000元,合共被罰款港幣6,000元。

  第六宗案件,香港城市服務中心有限公司被控在2004年10月至2005年6月期間,從一名僱員的薪金中扣除強積金供款後,未有依期向受託人供款。被告承認九項控罪,第一項控罪罰款港幣5,000元,其餘八項控罪各罰款港幣1,500元,合共被罰款港幣17,000元。

  第七宗案件,鴻騰集團有限公司被控在2005年1月至4月期間,從一名僱員的薪金中扣除強積金供款後,未有依期向受託人供款。被告承認四項控罪,第一項控罪罰款港幣4,000元,其餘三項控罪各罰款港幣1,000元,合共被罰款港幣7,000元。

  第八宗案件,經營高達運輸公司的李少雄被控在2002年7月至9月期間,未有依期為一名僱員向受託人作強積金供款。被告承認三項控罪,第一項控罪罰款港幣6,000元,其餘兩項控罪各罰款港幣2,000元,合共被罰款港幣10,000元。

  第九宗案件,佳潔乾濕洗有限公司被控在2004年4月至2005年1月期間,從一名僱員的薪金中扣除強積金供款後,未有依期向受託人供款。被告承認十項控罪,第一項控罪罰款港幣5,000元,其餘九項控罪各罰款港幣1,200元,合共被罰款港幣15,800元。

  另外,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今日代五名僱員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兩名僱主追討約港幣32,000元的強積金欠款。

  兩名與訟人,包括經營宋家皇朝的香格里拉有限公司及大一藝術設計學院有限公司,今日均沒有出庭應訊。在缺席聆訊下,審裁官判積金局申索得直,兩名與訟人須分別向積金局支付港幣27,756.63元及4,858.03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積金局在收到欠款後,會盡快把款項撥入僱員的強積金帳戶。審裁官同時下令與訟人支付處理入稟個案的費用,分別為港幣340元及230元。



2005年12月5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18時4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