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香港與加拿大簽訂航空維修諒解備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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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處今日(十二月五日)與加拿大運輸部民航局在香港簽訂了「航空維修技術安排」諒解備忘錄,雙方互相確認兩地航空維修機構的資格。
航空維修機構在准許替飛機維修組件前,必須先取得飛機註冊地的民航局的批准,並須遵守該民航局的規例、接受審計及符合技術標準。香港與加拿大簽訂的諒解備忘錄,雙方互相確認了兩地航空維修機構的資格,令兩地的航空維修機構可為對方的註冊飛機進行組件維修保養。諒解備忘錄簽訂後,香港的航空維修機構將不須向加拿大運輸部民航局申請,便可替加拿大註冊的飛機提供組件維修服務,而加拿大的航空維修機構,亦同樣地可以替香港註冊的飛機維修組件。
民航處署理助理處長曾煜本說:「各民航局間的資格互認和合作,可以減少重複的批核程序和審計工作,讓作為監管機構的民航局與航空業界都能更有效的運用資源。在資格互認的安排下,透過一套共同認可的適航標準,航空維修水平必定能有所提升。」
香港於二○○二年與中國及澳門簽訂了同類的飛機維修機構互認協議,亦於二○○四年與新加坡簽訂了同類協議。航空業界十分支持將有關協議進一步推展至其他地區。
完
2005年12月5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12時0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