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八題:《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的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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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一月三十日)在立法會會議上何俊仁議員的提問和政務司司長許仕仁的書面答覆:

問題: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上月批准《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公約》”)。《公約》將於本年12月14日起在各締約國生效。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公約》會否適用於香港;若會,

(一) 特區政府採取了甚麼措施讓公眾知悉《公約》將在本港實施和將如何影響政府的施政和市民的權利;

(二) 當局會否把《公約》的規定納入本港法律;若否,有否評估本港的法院可否援引《公約》的條文作出判決;及

(三) 有否研究《公約》中關於引渡罪犯及追回他們犯罪所得財產的條文對本港的相關法律條文的影響,以及內地當局可否要求本港的執法當局協助引渡在港的罪犯?

答覆:

主席女士:

  根據《基本法》第153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的國際協議,中央人民政府可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情況和需要,在徵詢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意見後,決定是否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

  就《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公約”)適用於香港特區一事,中央政府已諮詢特區政府的意見。特區政府一向對反貪污工作不遺餘力,並高度重視反貪污領域的國際合作,在遵守公約的各項要求上亦無特別困難。我們已向中央人民政府表示,特區政府原則上同意公約適用於香港特區。據了解,中央政府正進行啟動公約生效的程序,並在適當時候使公約適用於香港特區。

  特區政府會與中央政府緊密聯繫,在確定公約適港的時間和安排後,將盡快向公眾發布消息。

  一俟公約適用於香港特區,公約大部分條文即可透過現有法例及行政措施予以實施。如有需要,我們會諮詢立法會,透過適當的立法程序全面落實公約。

  香港特區有一套有效的制度,打擊貪污腐敗的罪行及處理罪犯移交及財產移交等事宜;故此特區在符合公約的有關條文及要求上,並無特別困難。特區政府會按照一貫做法,根據《逃犯條例》制訂所需命令,以落實公約內有關引渡的規定。現時《逃犯條例》訂明的安排並不適用於內地。有關特區與內地的移交逃犯安排,特區政府會與中央政府另行磋商及決定。



2005年11月30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1時4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