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經濟發展及勞工局局長在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2005年商船(本地船隻及雜項修訂)條例草案》致辭全文(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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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經濟發展及勞工局局長葉澍�i今日(十一月三十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於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2005年商船(本地船隻及雜項修訂)條例草案》時的致辭全文:

主席女士:

  我動議剛才讀出的第25A、25B、27A和38A條進行二讀。修訂內容已載列於傳閱給議員的文件。有關的修訂建議已吸納了法案委員會委員的意見和建議,並得到他們的同意。

  新的25A和25B條修訂商船(本地船隻)(證明書及牌照事宜)規則(「規則」),澄清處長可以限制本地船隻航區的範圍以確保安全。新的27A條建議對規則的33條作出文書上的改善修訂。

  新的38A條修訂船舶及港口管制條例(簡稱「船舶條例」)第39(1)條,賦權處長和督察可要求有關人士出示任何按船舶條例第80條所訂規例下須保存的登記冊,而不只限於船舶條例第V部要求的登記冊。這和本地船隻條例第40(1)條的安排一致。

  主席女士,我懇請議員支持加入上述的新條款。

完

2005年11月30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4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