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經濟發展及勞工局局長在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2005年商船(本地船隻及雜項修訂)條例草案》致辭全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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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經濟發展及勞工局局長葉澍�i今日(十一月三十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在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2005年商船(本地船隻及雜項修訂)條例草案》致辭全文:

主席女士:

  我動議修訂《2005年商船(本地船隻及雜項修訂)條例草案》第2、4、5、9、12、17、31、37條。修訂內容已載列於傳閱給議員的文件。有關的修訂建議已吸納了法案委員會委員的意見和建議,並得到他們的同意。

  對第2條的修訂旨在改善「鏈條」和中文版本中「起重機」的定義。我們同時亦建議對「保障及彌償組織」的定義作出文書上的修訂。

  對第4條的修訂旨在清楚列明海事處處長(「處長」)根據商船(本地船隻)條例(「本地船隻條例」)第7條特許驗船師時須要顧及所有相關因素,包括驗船人士的工作經驗和資格。我們亦建議刪去本地船隻條例第7(6)條,因為處長按本地船隻條例第8條發出的實務指引,將列明關於特許驗船師檢查和檢驗船隻的詳細要求。

  對第5條的修訂旨在把經修訂後的第4條中適用於特許驗船師的條款,同時適用按本地船隻條例第7A條獲承認的政府當局。我們亦建議對本地船隻條例的第7A(1)條作出文書上的修訂。

  對第9條的修訂旨在對第23F條、23G條和第23I條作出文書上的修訂,同時亦改動了有關出示保險單規定的23K條,使條例更為清晰。

  對第12條的修訂旨在刪除第63(A)條,因為處長按本地船隻條例第8條發出的實務指引,將列明關於政府驗船師檢查和檢驗船隻的詳細要求。

  對第17和31條的修訂旨在對本地船隻條例第89(1)(i)條和94(1)(k)條作出文書上的改善。

  對37(b)的修訂旨在改善「鏈條」和中文版本中的「起重機」的定義。

  多謝主席女士。

完

2005年11月30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3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