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建議修訂《僱傭條例》提高欠薪最高刑罰
********************

  政府建議修訂《僱傭條例》,提高欠薪的最高刑罰,並將於星期五(十二月二日)在憲報刊登《2005年僱傭(提高第63C條所訂罪行的最高罰則)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旨在把《僱傭條例》第63C條下欠薪罪行的最高罰則,由現時罰款200,000元及監禁一年,提高至罰款350,000元及監禁三年。

  條例草案將於十二月十四日提交予立法會首讀。

  勞工處發言人今日(十一月三十日)說:「近年,僱主拖欠工資已逐漸成為勞工處所處理的勞資糾紛和申索個案的一個主要成因。在二零零零年,僱主拖欠工資及短付工資佔全部勞資個案的27%。在二零零四年,這方面的比率攀升至34%。」

  「今年早前發生的一連串食肆結業和欠薪事件,令公眾關注是否需要在《僱傭條例》下訂定更有效的罰則,以打擊意圖逃避支薪責任的無良僱主。」

  他說:「勞工處十分重視違例欠薪的問題,並會在有足夠證據而涉及的僱員又願意出庭作證的情況下,竭力檢控違反《僱傭條例》拖欠工資的僱主。在全力打擊違例欠薪的同時,我們認為必須提高最高罰則,從而確保《僱傭條例》能夠有效遏止欠薪罪行,而目前也有很多公眾意見認為刻意逃避支薪責任的僱主應受到更嚴厲的懲罰。」

  「我們認為建議把第63C條下欠薪罪行的最高罰則定為罰款350,000元及監禁三年是適當的。此舉可向僱主傳達清晰的訊息,讓他們知道必須依時支付工資給僱員。此外,建議的罰則亦與《入境條例》下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的罪行的最高罰則相同。」

  在勞工處嚴厲執法下,因欠薪而被定罪的傳票由二零零二年的139張,增至二零零三年的445張,錄得220%的顯著升幅。這數字在二零零四年更增至504張,較二零零三年增加13%。在今年首十個月,被定罪的有關傳票為數已達493張。



2005年11月30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1時1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