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僱主被追討強積金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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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遭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入稟的僱主,在區域法院被判支付其拖欠九名員工逾港幣190,000餘元的強積金供款。

  區域法院上周五(十一月二十五日)向一名僱主頒佈判令,與訟人聚富軒飯店經營者張添祥因拖欠其九名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被判須向積金局支付港幣196,479.17元。

  積金局在收到欠款後,會盡快把款項撥入僱員的強積金帳戶。區域法院同時下令與訟人支付港幣930元,作處理入稟個案的費用。



2005年11月28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16時17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