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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房屋委員會發放︰
房屋委員會發言人今日(11月27日)再次提醒居者有其屋/私人機構參建居屋/租者置其屋計劃業主,必須嚴格遵守房屋條例有關轉讓限制的規定。業主當初購買該等單位時,是以低於市值價格購入。
發言人說︰「任何形式的轉讓,包括銀行按揭或以樓宇作抵押貸款,如未經房屋署署長的批准,均不得進行。」
他又說:「任何人士如違反房屋條例第27A條的規定,最高可被判罰款港幣50萬元及監禁1年。」
一名私人機構參建居屋業主於上周三(11月23日)被法院裁定罪名成立,被判罰港幣27,000元,房委會發言人遂作出上述呼籲。
被判罰的業主於1987年12月購入一私人機構參建居屋單位。今年4月,他向房屋署申請評估補價。房屋署在處理其補價申請時,發現他曾將物業押記財務公司借獲貸款,而事先並無得到房屋署署長批准。
這是繼今年7月有居屋業主因違反轉讓限制而被法庭裁定罪名成立,被判罰100小時社會服務令後,第二宗同類被判罰的案件。
發言人稱:「根據有關貸款協議,該名業主同意將樓宇作為抵押。如他未能償還貸款或未能如期供款,借款人有權行使樓宇的管有權及以公開拍賣或私人協議方式把樓宇出售。」
發言人說,如業主須把樓宇押記以作財務周轉,必須先向房委會繳付補價,把轉讓限制解除,方可把樓宇作為抵押。
他又說:「房委會已於今年五月通過,居屋單位可在屆滿首兩年轉讓限制期後繳付補價。」
他補充說︰「有真正特殊財務困難的人士,可向房屋署署長申請毋須先補價把樓宇抵押再借錢。」
發言人強調,部門絕不容忍任何人士違反轉讓限制的規定,如有發現,會迅速調查,並會視乎情況而定採取適當檢控行動。
發言人表示:「樓宇轉讓限制的規定,在有關申請表格、售樓書及買賣文件均有詳列。房委會/房屋署的網址、熱線電話及其他有關小冊子亦有載列。」
完
2005年11月27日(星期日)
香港時間11時27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