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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名訪客在機上干犯假護照罪行被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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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事務處發言人今日(十一月二十三日) 稱:「一名星加坡人及兩名內地人因管有偽造馬來西亞護照,在沙田裁判法院被判入獄。」

三名被告包括一名星加坡男子,黃岳河,及兩名內地女子,楊彩玲與邱洁荷。他們各承認一項管有偽造旅行證件的控罪,黃被判入獄六個月,而楊及邱則各被判入獄五個月。

法庭聆訊所得,三名被告均於本年十一月三日,因藏有偽造馬來西亞護照由越南遣送回港。他們承認在飛往越南的航機上獲得有關偽造護照。因為犯案地點不在香港境內,但有關罪行是在香港註冊的航機上發生,因此,控方行使香港法例第494章<航空保安條例>向他們提出檢控。

該兩名內地女子聲稱一名中間人提出以兩萬美元,為她們安排證件前往法國。她們各自以自己的護照來港,然後登上前往越南的航機,在機上,黃取去她們的中國護照,而各給予她們一本馬來西亞護照,她們知悉該些馬來西亞護照只附有她們的照片,而證件內的個人資料卻不屬於她們。

黃承認他在星加坡遇上一名中間人,該名中間人提出以一萬二千美元為他安排旅行證件前往摩洛哥。黃抵達香港後再轉機前往越南,他在機上遇上一名女子,該名女子取去他的星加坡護照,而給予他一本馬來西亞護照。他知悉他所得的旅行證件是偽造的。

根據現行法例,任何人士管有虛假旅行證件乃屬違法,違例者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十五萬及入獄十四年。



2005年11月23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20時4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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