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體版 英文版 寄給朋友 政府主網頁
立法會六題:在囚人士確保獲得足夠及適切的醫療服務
************************

  以下為今日(十一月二十三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梁耀忠議員的提問和保安局局長李少光的答覆:

問題:

  本人獲悉,有正接受西醫診治的囚犯要求同時服用中藥,但懲教署要求他證明有關的中西藥不會互相產生不良影響。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懲教署為何提出上述要求,以及此舉有沒有剝奪囚犯獲得適當治療的權利;

(二)懲教署會不會主動委託醫療專業人士或團體進行測試,確定哪些中西藥適宜同時服用,哪些不適宜,以確保囚犯在有需要時可安全地同時服用中西藥,加快紓緩病情和及早治癒;若不會,原因是甚麼;及

(三)會不會容許囚犯選擇接受中醫或西醫診治;若不會,原因是甚麼?

答覆:

主席女士:

  懲教署尊重在囚人士接受治療的權利,並根據《監獄規則》(香港法例第234A章),確保所有在囚人士獲得足夠及適切的醫療服務。所有懲教院所均設有醫院或診療室,由合資格的醫生及護理人員提供醫護服務。至於需要深切治療或進行外科手術的在囚人士,則會轉送公立醫院治理。此外,醫院管理局和壎芵p的專科醫生,亦會定期到訪院所,為在囚人士提供診症和治療服務,而精神有問題的在囚人士,則會轉介小欖精神病治療中心。

  《監獄規則》規定懲教院所的醫務事宜須由醫生負責,而現時駐懲教院所的醫生以及定期到訪懲教院所的專科醫生,均是由壎芵p或醫院管理局所提供的註冊西醫。我們現時並沒有為在囚人士提供中醫治療服務。

  現就議員的具體問題回答如下:

(一)我們認為現時在囚人士已可獲得完備及符合國際懲教服務標準的醫療服務。如果在囚人士要求接受我們所提供的醫療服務以外的治療方法(例如中醫服務),懲教署會就個別要求根據醫生的專業意見作出考慮。

  懲教署有法律上的責任保障在囚人士的健康及人身安全,懲教院所的醫生亦有責任了解在囚人士所要求的治療方法。如要求的治療方法有可能與正在施行的治療有所衝突而影響病人健康,則該要求可能不會被接納。此舉並沒有剝奪在囚人士獲得適當治療的權利,而是確保他們的健康受到保障。

(二) 由於中醫治療並非在我們為在囚人士提供的醫療服務範圍之內,有關中藥會否與懲教院所醫生正在施行的治療有衝突,須由提出要求的在囚人士證明。

(三)我們為所有在囚人士提供完備、符合國際懲教服務標準,以及醫生認為適合的醫療服務,個別在囚人士並不可選擇治療的方式。



2005年11月23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30分

列印此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