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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壎芮盓Q及食物局局長周一嶽今日(十一月二十三日)在立法會會議席上根據《藥劑業及毒藥條例》(第138章)動議決議案的致辭全文(只有中文):
主席女士:
我謹動議依照提交各位議員傳閱的文件所載我名下的提議,通過《2005年毒藥表(修訂)(第3號)規例》和《2005年藥劑業及毒藥(修訂)(第3號)規例》。
現時,我們根據《藥劑業及毒藥條例》制定的一套註冊和監察制度,規管藥劑製品的銷售及供應。根據該條例訂立的《毒藥表規例》及《藥劑業及毒藥規例》,分別列載一個毒藥表及數個附表。刊列在毒藥表內不同部份及各附表上的藥物,在銷售條件及備存記錄方面受到不同程度的管制。
為保障市民健康,某些藥劑製品必須在註冊藥劑師在場監督下,在藥房出售。某些藥劑製品的銷售詳情則須妥為記錄,包括銷售日期、購買人的姓名及地址、藥物名稱及數量,以及購買該藥物的目的;另一些藥劑製品則須有註冊醫生、註冊牙醫或註冊獸醫的處方,才可出售。
現在向議員提交的修訂規例,目的是要修訂《毒藥表規例》的毒藥表和《藥劑業及毒藥規例》的附表,以便管制三種新藥物,並加強對兩種現有藥物的管制。
有鑑於三種藥物的註冊申請,藥劑業及毒藥管理局建議,在毒藥表的第一部及《藥劑業及毒藥規例》的附表1及附表3內加列三種物質,規定含有這些物質的藥劑製品必須根據處方,在註冊藥劑師在場監督下,於藥房出售。我們建議修訂規例在今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刊憲後即時生效,以便盡早對含有這些物質的藥劑製品加以管制,並讓這些藥劑製品早日在市場銷售。
此外,藥劑業及毒藥管理局建議加強對兩種已註冊藥物的管制。目前,含有多於0.1%可待因的物質被列作第一部及附表1毒藥。這分類實際上令含有不少於0.2%可待因的物質所受到的管制,與毒藥表第一部及《藥劑業及毒藥規例》附表1所載的其他毒藥一樣。即是說,這些物質無需處方即可在藥房出售。
至於維生素A及其酯類目前則屬非毒藥。因此,包含在藥劑製品內的維生素A及其酯類,不論其濃度多寡,均可在任何類型的藥物銷售點出售。
我們有意加強以上兩類物質的管制,分別將含有不少於0.2%可待因的物質列入附表3,以及將「包含在建議每日劑量含不少於10,000國際單位維生素A的藥劑製品內的維生素A及其酯類」列入毒藥表第一部、附表1及附表3。含有這些物質的藥劑製品就必須根據處方,在註冊藥劑師在場監督下,在藥房出售。我們建議有關的修訂於刊憲三十日後生效,讓銷售商、製造商和進口商有足夠的時間適應新規定。
上述兩條修訂規例是由藥劑業及毒藥管理局擬定;該局根據《藥劑業及毒藥條例》第3條成立,是負責規管藥劑製品註冊和管制事宜的法定權力機關,成員來自藥劑業、醫療界和學術界。鑑於上述藥物的效用、毒性和潛在副作用,該局認為必須作出有關的擬議修訂。
主席女士,我謹此陳詞,提出上述動議。
完
2005年11月23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3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