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加強執法打擊沒有佩戴安全帶小巴乘客(附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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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方今日(十一月十七日)提醒市民所有乘客在乘搭公共小巴時必須佩戴安全帶。

  為了提醒小巴乘客乘車時做好安全措施以保護自己免受傷害,警方加強執法,自昨日(十一月十六日)起展開一項二十四小時的特別行動,針對未有佩戴安全帶的小巴乘客。

  該項全港性的行動由昨日上午八時起開始至今日上午八時結束。行動中,警方共發出二百三十一個口頭警告及四百五十五張傳票予未有佩戴安全帶的小巴乘客。

  新法例規定於二○○四年八月一日起登記的小巴,必須安裝乘客安全帶。而乘客乘搭裝有安全帶的公共小巴時必須將其戴上。

  自二○○四年八月起至今年十月,警方共發出九百九十三個口頭警告予小巴乘客,提醒他們佩戴安全帶,另外發出了三百二十六張傳票予違例的小巴乘客。

  警方強調,佩戴安全帶是小巴乘客的責任,安全帶能保障乘客安全地隱固在座位上。任何沒有遵照法例要求佩戴安全帶的小巴乘客,可被判最高罰款五千元及入獄三個月。

  警方發言人說:「警方一向致力減低交通意外引致的傷亡數字,並已將之列為警務處處長的行動目標。」

  他續說:「警方會繼續主動從教育、宣傳及執法三方面以提高本港道路使用者的安全」。

警察公共關係科新聞公布第六號



2005年11月17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2時5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