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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二十題:繼續與內地研究移交被判刑人士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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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十一月十六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梁國雄議員的提問和保安局局長李少光的書面答覆:

問題:

  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現時在本港服刑的內地人士數目,並按他們被判處的刑期(兩年以下、兩年至七年以下、七年至十年以下、十年或以上)列出分項人數;及

(二) 香港當局與內地當局就有關移管被判刑人士的安排進行商討的進展和詳情?

答覆:

主席女士:

(一) 於二○○五年十一月十一日在香港服刑的內地居民人數及被判刑期分別為:

刑期        人數
──        ──
兩年以下      2,686
兩年至七年以下    471
七年至十年以下    52
十年或以上      51
─────     ───
總數        3,260

(二) 特區政府與內地專家於二○○○年三月開始透過會議及文書交換方式就移交被判刑人士的安排進行討論。討論議題環繞著涵蓋於《移交被判刑人士條例》(第513章)及我們與其他司法管轄區已簽署之協議內的主要原則和條款,例如移返條件、移返程序、保留司法管轄權和繼續執行刑罰等。我們會繼續研究與內地建立移交被判刑人士的安排。在過程中我們必會小心考慮兩地的司法制度的差異,和涉及事宜的複雜性。



2005年11月16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0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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