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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今日(十一月十六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陳偉業議員的提問和保安局局長李少光的書面答覆:
問題:
本人近日接獲不少市民投訴,指有被提早解約的外籍家庭傭工,以和僱主有僱傭合約糾紛為理由,長期逗留香港。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過去三年,每年外籍家庭傭工以該理由延期留港的個案數目,以及該等傭工逗留香港的時間;及
(二) 有何措施防止出現上述情況?
答覆:
主席女士:
(一) 有關外籍家庭傭工(外傭)以合約糾紛理由申請延期逗留的統計資料如下:
(A) (B)
年份 為出席勞工處安排的 為出席勞資審裁處
和解會議而提出的延 或小額薪酬索償仲
期逗留申請數目 裁處聆訊而提出的
延期逗留申請數目
──── ───────── ────────
二○○三 1,835 2,431
二○○四 1,932 1,865
二○○五 1,393 1,420
(一至十月)
以上的統計只反映申請的數目而非申請人的實際人數。同一申請人可能遞交超過一次的申請(如延長逗留期限屆滿前申請繼續延期逗留)。另外,如(A)欄的申請人未能在和解會議階段解決其糾紛,同一申請人隨後或會向(B)欄的仲裁機構提出申索,並為此提出延期逗留申請。
根據現行政策,僱主與外傭簽訂的合約如被提前終止,外傭只獲准由合約終止日期起計在港逗留兩星期或直至其逗留期限屆滿為止,以較早日期為準。若外傭因勞資糾紛而須留港,必須向入境事務處提出延期逗留的申請。入境事務處會詳細考慮有關申請並在合理的情況下准許外傭以訪客身份延長在港逗留的期限,以完成有關申索個案的程序和等候裁決。至於延期逗留的時間,則須視乎個案的性質及進度而定。一般情況下,外傭獲准延期逗留的期限由數天至數星期不等。如有特殊情況,入境事務處會考慮批出不超過兩個月的延期逗留予有確實需要的個別個案。
(二) 所有向入境事務處提交的延期逗留申請,都必須具備合理和充分的理由,並輔以相關的證明文件,才會獲得考慮。外傭因勞資糾紛需要申請延期逗留,必須提交由有關當局,如勞工處或勞資審裁處簽發的文件,證明其個案已被受理或正在處理中。外傭以訪客身份在港逗留期間,無論受薪與否,均不得從事任何僱傭工作。如外傭違反有關逗留條件,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五級(港幣五萬元)罰款及監禁兩年。
完
2005年11月16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