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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保安局局長李少光今日(十一月十六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恢復《婚姻(設立婚姻監禮人制度及一般修訂)條例草案》二讀辯論的致辭全文:(只有中文)
主席女士:
首先我要感謝《婚姻(設立婚姻監禮人制度及一般修訂)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委員會主席吳靄儀議員和各位議員,用了約五個月的時間,詳盡地審議了本條例草案,並就條例草案的內容及草擬方式提出具體的意見。在審議的過程中,我們亦收到不少團體和個別人士的寶貴意見。我們現時建議的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很大程度上已採納了議員和有關團體的意見。
政府在條例草案中,提出了修訂現時香港法例第181章《婚姻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多項建議,主要目的是授權婚姻登記官委任合資格人士出任婚姻監禮人,容許婚姻監禮人在任何時間以及任何在香港的地方為結婚雙方主持婚禮。政府希望藉�荓壎X婚姻監禮人計劃,可為巿民提供更靈活的證婚服務。與此同時,我們亦相信有關計劃能讓私營機構參與籌辦婚禮儀式,令公眾人士有更多的選擇和方便。
條例草案共分為四個部份,主要涵蓋的範疇如下:
第一部分 ── 訂明新修訂條例的生效安排;
第二部分 ── 訂明婚姻監禮人的職責和資格條件、規管他們執業的安排及相關的罪行;
第三部分 ── 訂明對其他條例所作出的相應修訂;以及
第四部分 ── 旨在使條例若干原有條文的草擬文體現代化和提出雜項修訂。
就上述第一及第二部分,我希望扼要並綜合地解釋條例草案較主要的條款,以及政府將會提出的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由於第三部分為技術性的修訂,而第四部分則主要將條例若干條文的草擬文體現代化,以方便婚姻監禮人及公眾掌握法例內容,因此我將不會詳細闡述。
新訂條例的生效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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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本條例草案得到立法會支持並獲通過,我希望盡快在憲報刊登生效日期公告以及擬備有關婚姻監禮人委任事宜上訴委員會運作的附屬法例,並將有關公告和附屬法例提交立法會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的程序。考慮到這些程序和有關的準備工夫需要一些時間,我們預計最快要在二○○六年第二季左右,婚姻登記官才可接受合資格人士的申請,並委任第一批婚姻監禮人。
婚姻監禮人的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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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草案建議,擬結婚人士如希望使用婚姻監禮人的服務,可選擇經由婚姻監禮人向婚姻登記官遞交擬結婚通知書,並在婚姻監禮人面前作出有關婚姻無障礙的誓章。條例草案也建議,婚姻監禮人在主持婚禮前,須見證結婚雙方簽署聲明然後主持婚禮。另外,條例草案原來建議婚姻監禮人不得就接受、收取和送交擬結婚通知書和訂明費用等項目收取服務費用。法案委員會認為這項建議對婚姻監禮人並不公平,原因是婚姻監禮人如要提供有關服務,必須牽涉行政費用。經考慮後,我們同意取消這項限制,並會在修正案中提出相關的修訂。
婚姻監禮人的資格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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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草案建議,擁有不少於七年具備資格後經驗的執業律師或執業公證人可申請獲委任為婚姻監禮人。上述人士具備法律知識,而且熟悉監誓及監理聲明的工作,因此有足夠能力履行婚姻監禮人的職責。在法案委員會會議上,我們曾就這項條件進行詳細討論,並聽取了香港大律師公會以及香港律師會的意見。考慮到結婚是人生大事,我們認為在計劃推行初期,委任具備一定經驗以及業績的執業律師和公證人擔任婚姻監禮人是比較審慎的安排,而香港律師會和香港國際公證人協會對會員的嚴謹監管,也可增加結婚人士對計劃的信心。由於其中一類符合資格條件的申請者為執業公證人,而他們須為擁有不少於七年具備資格後經驗的律師。因此,為達致資格條件貫徹一致,我們建議律師須具備同等的年資。為免生疑,我們會在修正案清楚說明,有關律師擔任機構內部律師的相關經驗會被視作所須的具備資格後經驗。
除了年資以外,我理解部分法案委員會委員也曾提出讓其他類別的人士,例如神職人員,太平紳士或立法會議員,也可獲委任為婚姻監禮人。由於神職人員須在特許禮拜場所按宗教儀式主持婚禮,而婚姻監禮人則是主持世俗婚禮的,再加上神職人員,太平紳士以至立法會議員未必具備所需的專業訓練及支援,以處理及核實擬結婚通知書和相關文件,並且向擬結婚人士解釋法例條文和提供相關法律意見。考慮過這些因素後,我們無意在計劃實施初期把合資格人選的範圍擴展至包括上述人士。不過,我們已向法案委員會表示打算在計劃推行一年後檢討這些條件。在這�堙A我亦向王國興議員保證,我們在計劃實施一年後,會檢討所謂「七年資格」的條件。
婚姻監禮人執業的規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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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確保婚姻監禮人的服務達致一定水平並且依循法例規定提供有關服務,條例草案賦權婚姻登記官發出實務守則,就婚姻監禮人的專業行為提供指引。若婚姻監禮人不再符合條例草案訂明的資格條件或被裁定觸犯了本條例所訂的罪行等,婚姻登記官可撤銷其委任。如婚姻監禮人違反實務守則,則婚姻登記官可撤銷或暫時吊銷其委任。如婚姻監禮人不滿意婚姻登記官就拒絕委任申請、撤銷或暫時吊銷委任所作出的決定,可以向一個新設立的婚姻監禮人委任事宜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在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中,我們會建議增訂條文,明確訂明婚姻登記官可在何時撤銷或暫時吊銷有關委任,包括受影響的婚姻監禮人可作出申訴的期限。
無效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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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條例第27(1)條訂明,任何婚姻,如在英格蘭或威爾斯因血親或姻親關係的理由而無效,均不得有效。不過,條例並沒有列明有關的血親或姻親關係的障礙。為了更方便婚姻監禮人及公眾人士掌握有關內容,我們會在修正案建議加入附表五,以列明在締結婚姻時屬何種血親或姻親關係的婚姻,即屬無效。附表所訂明的關係反映登記官現時所採用的準則,而且是參考英格蘭或威爾斯的血親或姻親關係的障礙而編訂的。
有關的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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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草案中也訂明各種罪行及其罰則。經考慮個別罪行的嚴重性以及為達致與條例中其他罪行所訂的罰則一致,就有關蓄意欺騙或欺詐行為的罪行,我們建議將其罰則一律修訂為第五級罰款及監禁兩年。這些罪行包括婚姻監禮人向登記官提供虛假資料或任何並非婚姻監禮人的人虛假地顯示自己為婚姻監禮人等。由於我們在修正案建議將有關罪行最高的監禁年期訂為兩年,屬裁判官的判刑權力之內。因此我們也建議將原本可循簡易程序或公訴程序審訊的罪行,一律改為循簡易程序處理,以達致一貫性。不過為了保留原文中可公訴罪行並無檢控時限的彈性,我們會在修正案中訂明就有關罪行而提出的法律程序,可於檢控人發現或知悉這些罪行後六個月內提出。
總括來說,我們深信條例草案及修正案各項建議能夠配合推行婚姻監禮人計劃的需要。我在此再次感謝法案委員會支持條例草案恢復二讀。各委員的努力,使我們能盡快落實委任婚姻監禮人的計劃。最後,我懇請議員支持我稍後就條例草案提出的修正案。
多謝主席女士。
完
2005年11月16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0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