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體版 英文版 寄給朋友 政府主網頁
立法會十六題:世貿第六次部長級會議當局採取的立場
************************

  以下是今日(十一月十六日)立法會會議上石禮謙議員的提問及財政司司長唐英年的書面回覆:

問題:

  政府可否告知本會,將於下月在本港舉行的世界貿易組織(「世貿」)第六次部長級會議上,當局會就下述議題採取甚麼立場:

(一) G20集團和其他發展中國家提出要求世貿各成員大幅削減對農產品的境內補助,以及已發展國家及撤銷此類產品的一切形式出口補貼;

(二) 限制藥劑製品專利持有人的權益,以確保最不發達國家有能力以負擔得起的價錢購買藥物;

(三) 已發展國家倡議就世貿各成員所承諾的開放服務安排定出量化目標和指標;及

(四) 對於基本公共服務如提供食水、醫療護理及教育,應被視為「在行使政府職權時提供的服務」一事進行的商議?

答覆:

主席女士:

  問題涉及世界貿易組織(以下簡稱世貿)談判中的三個範疇,包括農業、知識產權及服務業。現回覆如下:

(一) 農業

  世貿組織多哈發展議程就農業貿易談判的主要目標,是消除扭曲貿易的壁壘和補貼,特別是部分已發展國家所採用的該等措施;以及建立公平和市場主導的貿易制度。

  世貿組織內要求進一步開放農業貿易的發展中國家,主要以「20國集團」為首。他們要求歐盟、日本和美國等已發展成員,盡早消除出口補貼、大幅削減國內補助和切實地大幅削減進口關稅, 以實質地改善市場准入。

  香港奉行自由貿易政策,我們十分支持取消扭曲和限制農業貿易的措施。中國香港密切留意有關談判,因為農業談判的進度,會對其他談判範疇產生影響。作為香港部長級會議的主持,我們已利用和會繼續把握適當機會,盡量拉近成員間的立場,力求能在香港部長級會議中達成一個確實可行的方案。

(二) 知識產權

  確保發展中及最不發達國家有能力以負擔得起的價錢購買藥物並不在多哈發展議程內。由於察覺到很多發展中和最不發達國家面對嚴重的公眾健康問題,特別是由愛滋病、肺結核、瘧疾和其他傳染病導致的問題,世貿在2001年於多哈舉行的第四次部長級會議上,通過了《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和公眾健康宣言》。該宣言確認各成員有權因應上述的公眾健康問題,以強制授權形式生產藥品(即政府可在未經專利權擁有人授權的情況下使用有關專利)。

  目前世貿組織就該宣言的討論環繞著一項技術問題。因為《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第31(f)條訂明,使用強制授權「應主要供應授權成員的本地市場」。此條文令製藥能力不足或根本沒有能力製藥的合資格發展中和最不發達國家,未能有效運用強制授權,原因是他們難以授權一些具備所需製藥能力的第三者國家,代為生產和對其輸出藥品,因為上述第31(f)條規定,這些獲強制授權的第三者國家,必須主要為其本地市場供應所授權生產的藥品,而非為出口往其他國家。

  為此,世貿組織全體理事會於2003年8月通過一項決議,豁免出口成員在《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第31(f)條下的責任,容許成員根據強制授權生產藥品,並將藥品輸往合資格的進口成員。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理事會亦須展開行動,修訂《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以取代此項暫時豁免。

  中國香港歡迎上述決議。我們認同保護知識產權有助以鼓勵新藥的研究和開發,但亦深明需在貫徹這個目標與確保發展中國家能以可負擔的價錢獲取足夠藥物之間,取得平衡。

  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理事會一直商討如何修訂該協定,將全體理事會的決議納入協定內容。香港會繼續積極參與有關討論。

(三) 服務業

  為了使本輪多哈發展議程中的服務貿易談判能獲得更實質的成果,世貿成員就如何加快談判的步伐進行磋商。一些成員建議擬訂服務業承諾的「量化目標」,希望藉此推動談判邁向成員間的共同目標,即逐步而有意義地開放國際服務貿易。

  部份對此議題有興趣的世貿成員(包括已發展及發展中的成員),就成員在服務貿易談判中所須作出承諾,提出具體的「量化目標」。不過,現時成員對這個概念仍意見分歧,未能就任何一個方案達成共識。成員會繼續商討應否擬訂「量化目標」,以及如果成員同意訂立目標,個別成員應達到的具體目標。

  香港作為一個倚重服務貿易的經濟體系,十分重視服務貿易談判。儘管我們歡迎任何有助推動談判,達致實質而平衡談判成果的方法及目標,我們認為必須尊重發展中國家的需要,為他們提供足夠的彈性。政府會繼續積極地參與有關的討論,並且小心謹慎地審閱所有方案,以保障香港的整體利益。

  關於基本公共服務如提供食水、醫療護理及教育,應否被視為「在行使政府職權時提供的服務」一事並非多哈發展議程的談判事項。即將舉行的部長級會議亦不會討論此事項。

  根據世貿《服務貿易總協定》第一條第三款界定,「行使政府職權時提供的服務」為不依據商業基礎提供,或不與一個或多個服務提供者競爭的服務。根據《服務貿易總協定》的同一條款,該協定的管轄範圍並不包括這類服務。簡而言之,政府所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務如供水、醫療護理及教育等並不受《服務貿易總協定》的規管。



2005年11月16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01分

列印此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