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提出版權事宜修訂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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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發言人今日(十一月十日)表示,經仔細考慮就一套有關版權事宜初步建議方案所收集的意見後,政府認為有需要就部分建議方案作出修訂。

  修訂建議主要涵蓋下列三方面:

(一)業務最終使用者刑責

1. 複製/分發印刷作品的侵權複製品的擬議刑責

  其中一項初步建議是增訂刑事罪行,以打擊在業務過程中及為業務的目的,複製在四類印刷作品,即報章、雜誌、期刊或書籍發表的版權作品以期分發,或分發上述版權作品的侵權複製品的嚴重侵權行為。政府建議訂定「安全港」數字界線,不超逾該界線的侵權作為不會構成擬議的刑責。

  發言人指出,版權作品使用者組織對擬議罪行深表關注,擔心會影響資訊的自由流通,並妨礙香港邁向知識型經濟的發展。雖然大多數使用者組織都沒有就有關罪行建議具體的「安全港」界線,但出版業的版權擁有人已就該界線提出了多項建議。

  平衡各方的意見後,政府認為擬議的刑事罪行不應涵蓋業務最終使用者偶然或個別侵犯版權的情況,因為這些情況經已構成民事法律責任。

  因此,政府認為在複製在四類印刷作品發表的版權作品方面,擬議的業務最終使用者複製/分發刑事罪行,應只針對有規律性或經常作出有關侵權作為的使用者,並訂定以下的「安全港」數字界線:

* 就載於報章、雜誌及期刊(學術期刊除外)的版權作品而言,如在任何14日內,複製以供分發或已分發的侵權複製品數量不超逾1,000份,則擬議的業務最終使用者複製/分發刑事罪行便不適用;以及

* 就載於書籍(包括學術期刊)的版權作品而言,若在180日內複製以供分發或已分發的侵權複製品的零售總值不超逾8,000元,則擬議的業務最終使用者複製/分發罪行便不適用。在計算侵權複製品的零售價值時,若侵權複製品的頁數超逾全書頁數的15%,我們才會把該侵權複製品計算在內(即「刑責下應考慮的侵權複製品」)。不屬於「刑責下應考慮的侵權複製品」不會用以計算零售價值界線,除非在180日內複製/分發的侵權複製品的頁數累計已超逾全書頁數的50%,在這情況下,複製自該書的所有侵權複製品會被一併計算,當作一份「刑責下應考慮的侵權複製品」,用以計算零售價值界線。

2. 董事/合夥人的刑責

  政府在初步建議中,提議若法人團體或合夥機構的作為構成任何業務最終使用者刑事罪行,除非有證據證明該(等)董事/合夥人沒有授權任何人作出有關侵權作為,否則該法人團體的董事或該合夥機構的合夥人在同一案件中須同樣負上刑責。

  發言人指出,部分使用者組織認為董事和合夥人難以完全知悉和控制職員在業務過程中的活動。

  發言人說:「我們也同意,規定所有董事和合夥人必須承擔刑事法律責任的做法或許過分嚴苛。因此,我們建議收窄擬議刑責的適用範圍,使該刑責只涵蓋執行主要行政職務的董事、合夥人或人士。」

(二)規避保護版權科技措施的作為

1. 商業經營的刑事條文

  政府亦在初步建議中提出增訂刑事罪行,訂明任何人如針對應用於版權作品複製品以保護版權的有效科技措施,經營規避這些措施的器件、產品或零件,或提供商業服務以促使或利便他人規避這些有效科技措施,即屬刑事罪行。

  發言人續說:「但是我們注意到,某些用於防止侵權行為的科技措施,會同時執行區碼限制的功能,以達到控制市場劃分的目的。」

  「經考慮和平衡電腦遊戲業和使用者組織的意見後,我們建議把擬議刑事罰則的適用範圍收窄,使該罰則不涵蓋那些應用於實物所載版權作品複製品而且包含透過地區代碼控制市場劃分的保護版權科技措施。」

  「換言之,擬議的刑事罰則只適用於受有效科技措施保護的電腦遊戲的實物複製品,而該科技措施必須沒有地區代碼限制的功能。」

2. 規避作為的民事法律責任

  政府亦就為規避應用於版權作品的防止侵權有效科技措施(包括防止複製及防止取用的保護措施)的作為提供民事補救的初步建議作出修訂。

  發言人說:「我們建議收窄擬議民事法律責任的適用範圍,若規避者明知或有合理理由知道自己正在蓄意作出規避的目的,以期誘使、促使、利便或隱瞞一項侵犯版權行為,則該民事責任才會適用。」

3. 豁免

  發言人表示,政府亦建議為規避活動的法律責任提供較廣的豁免。當局會與版權擁有人共同研究,制訂合適的條文,以落實有關豁免。

(三)平行進口版權作品

  在平行進口版權作品方面,雖然所有使用者組織均要求進一步放寬平行進口的限制,但另一方面,電影業、音樂界及出版業的版權擁有人強烈反對縮短或免除18個月的刑責期。

  發言人說,平衡各方的意見後,政府建議進一步放寬平行進口的限制如下:

* 免除所有業務最終使用者(以商業經營為目的者除外)因輸入和管有平行進口版權作品以供使用而須負上的民事及刑事法律責任;以及

* 把平行進口構成刑責的期限縮短至版權作品公開發行後的九個月為止。

  然而,由於音樂界和電影業十分關注全面放寬業務上使用平行進口版權作品的擬議安排,擔心這會令卡拉OK、咖啡店和食肆等本地行業,可以平行進口及公開播放或放映仍在本港宣傳或正在本港戲院上映的新歌或電影,因此政府建議,放寬業務最終使用限制的措施,應不適用於為公開表演目的而使用的平行進口音樂紀錄、音樂視像紀錄、電影及電視劇或電視電影。

  發言人說:「我們正根據經修訂的初步建議,就《版權條例》擬備所需的法例修訂。我們計劃於二零零六年年初向立法會提交修訂條例草案。」

  「我們會在草擬修訂條例草案期間進一步完善有關建議,並繼續與相關代表團體磋商。」

  為進一步改善香港的版權保護制度,政府於今年初就檢討《版權條例》若干條文進行公眾諮詢,並於今年六月擬訂及公布了一套初步建議。

  政府隨後就初步建議聽取了多個團體包括主要版權作品使用者組織和版權擁有人的意見,經仔細考慮所有意見後,提出上述的修訂建議。修訂建議的詳細內容可於工商及科技局工商科(www.info.gov.hk/cib),以及知識產權署(www.ipd.gov.hk)的網頁下載。市民如對修訂建議有任何意見,歡迎以書面郵寄香港金鐘道八十八號太古廣場一期二十九樓工商科,或電郵該科(co_review@citb.gov.hk)。



2005年11月10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3時0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