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航空保安(修訂)條例》開始實施
****************
****************
根據二○○五年十月十二日向立法會提交的生效日期公告,《2005年航空保安(修訂)條例》(《修訂條例》)今日(十一月十日)開始實施。
《修訂條例》就在民航飛機上的難受管束或擾亂秩序行為施加刑事制裁,以及擴大香港的司法管轄範圍,以涵蓋與下一�茬隻a點在香港境內的非香港控制民航飛機有關,而在香港以外地方所犯的難受管束或擾亂秩序行為的罪行。
民航處發言人說:「《修訂條例》就在民航飛機上的難受管束或擾亂秩序行為訂定七項新的罪行,包括妨礙機組成員履行其職責;不遵從機組成員發出的指令;擾亂秩序行為;干預或干擾飛機組件、儀器、設備或系統;因酒精、藥物或其他減低清醒程度的物質而致神智不清;在禁止吸煙的情況下吸煙或在禁止操作電子器材時操作該等器材。」
此外,香港的司法管轄權範圍亦予擴大,涵蓋於下一�茬隻a點在香港境內的非香港控制的飛機上,當飛機在香港以外地方航行時作出的符合襲擊、恐嚇、性侵犯及騷擾兒童的一般描述的11項現有刑事作為及罪行。
新的難受管束行為罪行,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最高可判處25,000元罰款及一年監禁;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最高可判處100,000元罰款及五年監禁。
國際民用航空組織(國際民航組織)通過一項決議案,促請各締約國制定有效處理難受管束乘客罪行問題的法例和規例。
發言人說:「香港作為國際航空中心,一直緊遵國際民航組織根據有關國際公約所頒布的安全和保安標準及慣例。國際間已為更有效處理日趨普遍的難受管束乘客問題作出努力,《修訂條例》突顯了我們對這方面的承擔。」
完
2005年11月10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4時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