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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證券及期貨條例(修訂附表5)公告》(《修訂公告》)將於星期五(十一月十一日)刊登政府憲報。《修訂公告》是由財政司司長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第142條所訂立。
政府發言人今日(十一月九日)表示:「《修訂公告》旨在修訂《證券及期貨條例》附表5第2部中部份受規管活動的定義,以配合證券期貨業的發展,及回應市場人士及團體的意見。」
《證券及期貨條例》附表5列明九類受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規管的活動(註),以及這些受規管活動的發牌及註冊事宜的相關定義。因應市場發展,將作出以下修訂:-
(a) 修訂"就證券提供意見"及"就期貨合約提供意見"(即第4及5類受規管活動)的定義,凡持牌資產經理純粹為了進行與其管理的集體投資計劃相關的基金管理活動而提供意見,則該等意見的提供並不包括在該兩項定義的範圍內;
(b) 修訂"證券交易"(即第1類受規管活動)的定義,以豁除由《銀行業條例》(第155章)第2(1)條所指的核准貨幣經紀代表認可財務機構進行的證券交易;以及
(c) 修訂"資產管理"(即第9類受規管活動)的定義,以明確包括房地產投資計劃管理。
政府發言人說:「證監會曾於今年二月進行公眾諮詢,大多數回應者對建議修訂表示支持。」
發言人補充說:「建議修訂會令規管制度配合證券期貨業的最新發展,因而有助行業增長。」
《修訂公告》會於十一月十六日提交立法會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的程序。如獲立法會通過,《修訂公告》會於二零零六年一月六日生效。
註: 該九類受規管活動是(1)證券交易、(2)期貨合約交易、(3)槓桿式外匯交易、(4)就證券提供意見、(5)就期貨合約提供意見、(6)就機構融資提供意見、(7)提供自動化交易服務、(8)提供證券保證金融資,及(9)提供資產管理。
完
2005年11月9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2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