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立法會十六題:既定機制防止違規內地訪客來港
*********************
*********************
以下為今日(十一月九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劉江華議員的提問和保安局局長李少光的書面答覆:
問題:
根據中、港兩地的執法部門所設立的通報機制,入境事務處會把在本港被定罪或違反逗留條件的內地人士的資料送交內地當局,以便有關當局考慮禁止這些人士在一段期間內再次來港。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三年,每年有多少名曾在本港被定罪的內地人士,循非法或合法途徑再次來港後再被定罪,並按他們最後所犯的罪行列出分項人數,以及他們最近兩次犯案的日期平均相隔多久;及
(二)有否就一些內地人士雖曾多次在本港被定罪,但仍獲發來港旅行證件或簽注的情況,與內地有關當局商討;若有,商討的結果?
答覆:
主席女士:
(一)當局目前並沒有備存有關曾在本港被定罪,並在再次來港後再被定罪的內地人士的統計數字。
(二)特區政府與內地有關部門有既定機制防止內地訪客在港違規或從事非法活動。入境事務處會定期向內地公安機關出入境部門提供在港違規或從事非法活動人士的資料,以便內地出入境管理部門加強對該等人士再次申請赴港的審批工作。據我們了解,內地當局視乎情況,一般在二至五年內都不會發赴港簽注給有關人士。
我們亦留意到有個別人士以虛假資料辦證來港,並已向內地當局反映及將有關資料交給他們作進一步跟進。
完
2005年11月9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3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