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名僱主違反強積金條例被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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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名僱主因違反強積金條例,今日(十一月七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共被罰款港幣123,800元。

首宗案件,飛寶有限公司被控在2005年1月至5月期間,未有依期為一名僱員向受託人供款。被告承認5項控罪,第1項控罪罰款港幣4,000元,其餘4項控罪各罰款港幣1,500元,合共被罰款港幣10,000元。

第2宗案件,Gee Boutique Fashion Limited被控在2005年5月,從一名僱員的薪金中扣除強積金供款後,未有依期向受託人供款。被告承認1項控罪,被罰款港幣6,000元。

第3宗案件,馬偉明有限公司被控在2005年2月,及2005年4月至6月期間,從1名僱員的薪金中扣除強積金供款後,未有依期向受託人供款。被告承認4項控罪,第1項控罪罰款港幣6,000元,其餘3項控罪各罰款港幣1,500元,合共被罰款港幣10,500元。

第4宗案件,經營The Great Wall Co. 的譚錦然被控在2005年4月至7月期間,未有依期為1名僱員向受託人作強積金供款。被告承認4項控罪,第1項控罪罰款港幣4,000元,其餘3項控罪各罰款港幣1,200元,合共被罰款港幣7,600元。

第5宗案件,長城(聯豐)有限公司被控在2005年4月至7月期間,未有依期為兩名僱員向受託人作強積金供款。被告承認7項控罪,第1項控罪罰款港幣4,000元,其餘6項控罪各罰款港幣1,200元,合共被罰款港幣11,200元。

第6宗案件,經營同樂軒的威卓(香港)有限公司被控在2004年10月至2005年7月期間,從3名僱員的薪金中扣除強積金供款後,未有依期向受託人供款。被告承認20項控罪,第1項控罪罰款港幣8,000元,其餘19項控罪各罰款港幣2,500元,合共被罰款港幣55,500元。

第7宗案件,經營宋家皇朝京川滬料理的香格里拉國際有限公司被控沒 有 為 1 名僱員加入強積金計劃,被告承認控罪,被罰款港幣8,000元。  

第8宗案件,中國電子信息技術有限公司被控在2005年1月至3月期間,從1名僱員的薪金中扣除強積金供款後,未有依期向受託人供款。被告承認3項控罪,第1項控罪罰款港幣4,000元,其餘兩項控罪各罰款港幣2,000元,合共被罰款港幣8,000元。

第9宗案件,經營耀成公司手袋製品廠(前身為楊開展經營耀成公司)的楊開展被控沒有為1名僱員加入強積金計劃,被告承認控罪,被罰款港幣7,000元 。  

另外,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今日代5名僱員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3名僱主追討近港幣35,000元的強積金欠款。

在今日的聆訊中,兩名與訟人包括銀聯顧問服務有限公司,及經營泰爺泰國菜館的彩俊投資有限公司均同意僱員申索的金額。審裁官下令與訟人須分別向積金局支付港幣29,291.70元及3,551.99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另一名與訟人藝駿集團(香港)有限公司沒有出庭應訊。在缺席聆訊下,審裁官判積金局申索得直,與訟人須向積金局支付港幣1,909.84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積金局在收到欠款後,會盡快把款項撥入僱員的強積金帳戶。審裁官同時下令與訟人支付處理入稟個案的費用,分別為港幣110元、220元及110元。



2005年11月7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19時47分